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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招商留商奖励办法 岸政规〔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9-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和《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关于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岸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聚集全球资源、增强城区活力,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投资江岸,加快构建“531”产业体系,打造“三中心一基地”、建设现代化强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引进企业(非金融保险类)招商奖励
新引进的非金融保险类企业是指2022年1月1日后在江岸区注册成立,且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江岸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一)落户奖励
1. 一级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将总部新搬迁至江岸区,且当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达到1亿元以上的,在享受市级政策基础上,我区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落户奖励。奖励资金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予以兑现。
2. 区域型(功能型)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江岸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且当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区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4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的符合“531”产业发展方向,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落户当年区域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我区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3. 重点商贸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纳入江岸区统计核算、落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0亿元、5亿元人民币的零售企业,或年度进出口额达2亿美元、1亿美元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4. 重点设计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前一年度评定为全球工程设计150强、世界设计公司100强、中国工程设计60强,在江岸区入库纳统的设计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
1. 营收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符合“531”产业发展方向,自落户当年起,年度纳入江岸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我区给予五年经营贡献奖励,前三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1OO%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其中,零售企业落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且年增幅超过15%的,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 财政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符合“531”产业发展方向,自落户当年起,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我区给予五年经营贡献奖励,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对新迁入的符合“531”产业发展方向,年度纳入江岸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我区参照上述政策,给予五年经营贡献奖励。
以上奖励“就高不重复”,奖励资金可根据企业意愿用于租购办公用房,支持企业产业及人才发展等。
(三)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年度纳入江岸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类企业重点骨干人员(含高管及专业人才,不超过10人),我区连续5年按其个人区级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后,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可增加10名奖励人员。
第二条  金融保险类机构招商及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金融保险类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资产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仅享受落户奖励)等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直接在本区设立的省级或市级分公司(不含营业部)。金融机构营业部升级为地区总部的,视同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一)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市外)的总部金融机构及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对多级地区总部,只奖励最高一级,下同),按照实收资本规模及营运资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对于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我区再分别给予总部及地区总部5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总部金融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地区总部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市外)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自用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6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于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我区按照房租合同价格30%的比例再给予2年奖励,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运营奖励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市外)的银行、证券、保险等3类总部金融机构,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银行类机构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1‰的比例、证券类机构营业收入2%的比例、保险类机构保费收入3‰的比例分别给予运营奖励。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银行、证券、保险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按照总部金融机构运营奖励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人才奖励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市外)的总部金融机构及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个人薪酬8%的比例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对于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我区按照其区级实际贡献100%的比例再给予2年奖励。单家金融机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上市奖励
1. 对我区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区的企业,在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再增加1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将上市公司从市外迁入我区的,给予相同标准奖励。
2. 对我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再增加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进入创新层后,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再增加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3. 对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各类企业后期成功升板或者上市的,补齐奖励差额。
第三条  优质存量企业留商奖励
优质存量企业是指2022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在江岸区依法纳税且年度区域财政贡献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一)经营贡献奖励
对全区经济发展起重大支撑作用或重要带动作用的区内优质存量企业,按其生产经营产生的区级实际贡献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可根据企业意愿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及人才发展,其中:
1. 对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超过1亿元(含1亿元)或年度区域财政贡献增幅较全区增幅高3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经济发展新增实际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2. 对年度区域财政贡献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或年度区域财政贡献增幅较全区增幅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经济发展新增实际贡献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3. 对年度区域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度区域财政贡献增幅超过全区增幅的企业,按其当年对经济发展新增实际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奖励
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区内优质存量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新增加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用于本区内自用厂房和办公职场建设(不含装修、办公设备)、自用生产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以新增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前三年(不含申请政策当年)生产经营对全区经济发展累计实际贡献的100%,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本条款中第(一)项经营贡献奖励和第(二)项投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办公用房补贴
1. 购房补贴。对区内优质存量企业在我区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最高补贴1000万元人民币,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前三年(不含申请政策当年)生产经营对全区经济发展累计实际贡献的100%。
2. 租房补贴。对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超过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或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度区域财政贡献增幅较全区增幅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优质存量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每年按房租合同价格给予3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可达3000平方米。
(四)人才奖励
对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达到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优质存量企业重点骨干人员(含高管及专业人才,一般不超过10人),当年按其个人区级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年度区域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后,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可增加10名奖励人员。
第四条  招商中介奖励
对与区商务局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成功引进“531”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及企业的本区企业、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5‱或被引进企业年度区域财政贡献(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5%,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岸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执行且仍在执行期内的政策,按原政策标准执行,执行期限结束后,按本办法执行。区级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业支持具体政策。
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受理辖区新引进企业(非金融保险类)、新引进及优质存量金融保险类企业、区内优质存量企业的奖励申请,按照初审、复审、实地核查、审定、公示、核拨资金等程序规定兑现相关政策。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每年度的奖励工作在次年度上半年组织开展。
(二)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承诺在江岸区经营贡献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且不减少注册资本。违反承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从市内迁入江岸区的金融保险机构奖励政策参照新引进企业(非金融保险类)招商奖励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引进地产类项目及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三)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武汉市、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四)除落户奖励外,原则上新引进企业(含金融保险类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区级财政五年累计贡献。对本区产业带动和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或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