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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拔付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省、市、区奖补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
2、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区级给予单个获奖产品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支持企业培育高新技术
5、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配套补贴;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补贴;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10万补贴(同一年度科技“小巨人”奖励和高企认定奖励不重复享受)。
6、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每户补贴50万元,区级分批次配套补贴50万元。
7、对在本区备案的服务机构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年度通过认定数3家(含)以上的给予6000元/家、10家(含)以上的给予10000元/家标准进行补贴。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8、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本地企业转移转化的,并在本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按实际成交额,给予4%的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本辖区内实现成果转化的,并在本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区级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4%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补贴。
11、对经省、市科技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时单位,刀别结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2、对经申报并通过区科经局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场不超过10万元,对于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院士、专家专项活动等),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场不超过30万元。
13、对已建成并验收的农业科技项目及已经引进成果成功转化的农业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4、对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统计直报平台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就高不就低,不予重复享受)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15、企事业单位新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区级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学研究中心等的,区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贴。经省、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究机构,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校企联合等研发平台,经区级认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经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创建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经区级认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7、对新创建的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园企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区级按照100万、50万、30万1:1配套奖励;鼓励我区工业园提档升级,创建区级现代工业园、科创小微园,对园区基础设施等投入,给予每家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