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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四板挂牌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武新管发改[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03-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更好贯彻落实《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4号)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新区四板市场建设,加快高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对高新区四板挂牌奖励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标准
对于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企业,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区级)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企业挂牌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按在高新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为依据)60万元及以下的,奖励30万元;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60万元的,奖励60万元。
二、企业要求
挂牌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纳税,且时间满1年;
2)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以上,或最近1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
3)符合高新区“131”产业发展方向;
4)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中介机构要求
(一)挂牌保荐机构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须到管委会发改局(金融办)备案:
1)证券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在高新区注册纳税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投资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2)入选“东湖高新区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和项目验收(产业类)第三方机构库”(武新管财字[2016]45号)。
(三)律师事务所满足以下条件:
律师事务所具备上市或新三板主办经验。 
本细则由管委会发改局(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