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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促进利用外资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我区利用外资规模,提升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山区注册落户,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利用青山区相关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存量企业重组、工商信息变更等企业除外。在武汉市化工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按化工区政策执行。
第三条  落户奖励
新引进企业注册落户12个月内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达到5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照12个月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3%给予落户奖励;达到2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4%给予落户奖励;达到5000万美元(含)或等值货币的,按5%给予落户奖励。
上述奖励在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和投产(开业)后分两次各兑现50%,五年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类外资企业,企业投资项目开工之日起,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累计实际投入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不含)的按7%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不含)的按8%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研发补贴
数字经济、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氢能)等青山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主营业务为研发的外资企业。研发支出达到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按2%给予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按3%给予奖励;达到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按4%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最高给予20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条  一企一策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享受“一企一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区级其它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奖励条款重复的,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除明确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除世界500强、央企、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收超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外,对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五年内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他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引进的项目及企业,可予以政策支持。
本办法税收统计口径仅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仅限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扣除市级财政返还后的区级实得部分。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
本办法中涉及外币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在武汉市化工区注册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享受区级奖励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青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