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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9-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 5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0] 2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武办发[2020] 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服务机构及科研院所。
第二条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高价值专利培育。鼓励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加快高价值专利培育。企业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且围绕专利培育项目新申请发明专利15件以.上或新申请国外发明专利5件以上,该项目相关专利运用收益(含实施、转让、许可、融资等)达8000万元以上;或该项目参与国家、省、市、区重大技术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每项给予最低30万元、最高300万元资助。
高价值专利收储。鼓励企业收储国内外高价值发明专利,构建高质量专利池或专利组合,按照实际收储金额的2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商标品牌培育。对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资助5万元;对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商标品牌示范园区(行业协会)的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
第三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在区内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招商招才等经济活动立项前,对项目所涉及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议,防范经济风险,单个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资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源头创新、应用基础、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
第四条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清本息的企业,按照平均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金融产品,按投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融资,按企业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五条企业上市知识产权风险应对。风险预警。支持拟上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侵权风险评估、合规化自查等工作,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支持50万元。
纠纷应对。对在上市过程中因维护合法权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确权及合同纠纷,按照实际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件案件最高支持8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六条海外护航。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件海外维权案件最高支持2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七条中小微企业扶持。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鼓励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代理、检索、维权、托管等公益服务。年度内服务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且皆有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20万元支持。鼓励专利数据库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免费开放,提供全球专利数据库免费使用服务达1年以上,按2000元/家/年支持,同一年度最高支持20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运用。中小微企业在运用过程中通过区内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对评估费用的8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万元。
第八条服务业发展。对新落户的国内外知名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本地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三年内,专利代理师达30人以上,且年度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0件、300件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80 万元支持。鼓励服务机构吸纳大学生就业,对引进应届毕业生且入职时间满一年的,给予2000元/人的支持。
第九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支持各类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对接受法院或行政机关委托调解涉及本辖区知识产权案件的,按1000元/件给予支持,每家最高支持10万元/年。对为本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全、保管、悬赏取证等新型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每办理一件新型公证业务,按2000元/件给予支持,每家最高支持10万元/年。
第十条平台建设。支持知识产权数据服务商,依托自有全球专利数据资源,搭建光谷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开展全球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实现产业、园区、企业等知识产权数据可视化、许可转让、质押融资动态监测,经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支持建立保护联合体。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围绕重点产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合体,并在东湖高新区备案。联合体成员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数量500件、1000件以上,有效国外发明专利数量50件、100件以上,且联合体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购买转让、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基金等,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100 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对引进和培养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等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企业,入职时间满一年后,给予1万元/人的支持。企业、服务机构引进和培养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等,入职时间满两年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 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本措施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措施支持条款与高新区其他政策重叠部分,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