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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开展2019年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税收奖励政策兑现工作

发布时间:2020-07-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辖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将2019年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税收奖励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政策: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500万元的,按股权转让相应缴纳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奖励对象:在《若干意见》有效期内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并缴纳所得税的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
 其中:民营企业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不少于2000万元;民营企业单个个人股东,其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50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并且不包括在二级市场买卖流通股所取得的收益。
 三、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三)取得及转让股权的佐证材料:验资报告及股权转让合同;
 (四)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完税证明需含税目);
 (五)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个人股东还应出具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即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六)承诺函(范本见附件二)。
 四、奖励计算口径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予以确认,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二)股权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财产转让所得”或“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额确认。
 五、申报时间及流程
 符合条件且注册地在同安的民营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8月底前,向同安区财政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民营企业的个人出资人应通过其所持股的民营企业提出扶持申请。
 2020年7年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7:30 
六、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打印清晰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
 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但应提供相关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2.纳税证明材料的要求:
 (1)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
 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员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完税证明需含税目。
 3.申请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七、其他
 民营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
 享受奖励的企业,存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由受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所得,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一: 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二:《承诺函》范本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