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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兑现工作

发布时间:2023-09-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辖区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20〕2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入库为准)均在厦门市同安区的企业。
二、政策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20〕20号)(十五)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各区政府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
1.2022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厦门市科技局颁发的科技成果转化证书及文件;
4.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审报告应就增值税入库期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应的所属期营收进行审计;
5.增值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内含缴入金库信息);
6.增值税入库期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纳税申报表;
7.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内含税目)。
四、特殊事项
(一)增值税退税
对在我市发生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增值税退税(不含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计算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实际纳税:
1.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企业入库增值税,扣减增值税退税计算。
2.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不足扣减增值税退税的,当年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退税滚存到以后年度,继续在以后年度入库增值税中扣减。当年入库增值税超过增值税退税的,不滚存到以后年度。
3.综上,计算公式如下:
△某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4.对于以上有涉及增值税退税企业,还需提供2019年以来发生退税年度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
(二)应扣减事项
增值税不包含退税、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
(三)税收缓缴
1.对企业2022年度办理的缓缴税收(增值税按入库期口径),由企业先行提供缓税说明,说明应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缓缴税收所属期间、分税种分月缓税金额等,并加盖公章。
上述缓缴税收全部入库后,由企业提供税收缴款凭证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各镇(街)审核后再予以兑现。
2.企业2021年缓至2022年缴纳的增值税,若已纳入2021年度计算扶持资金,应予以扣减。
五、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且注册地及税收管户关系在同安的企业,应于受理时间内向注册地所属镇(街)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各镇(街)审核并征求各部门意见后,由各镇(街)负责兑现。
六、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1.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不用胶装)。
2.受理时间:2023年9月25日-10月31日
七、其他
(一)获得2021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证书的“三高”企业,按照本通知提供申报材料,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企业三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四)企业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