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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开展2022年度及2021年度第二批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3-07-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同工信【2022】26号)文件规定,我局现开展2022年度(实际发生为2021年)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在同安区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2021年营业收入比2020年增长10%(含)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企业已获得厦门市科技局2022年度各批次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拨款,且未申报区级配套补助部分。
二、申报材料
采用系统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网络申报材料的内容与纸质材料应保持一致。
1、在线填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同企云平台(网址:https://www.taqyfw.com/),点击首页“同安区202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进入申报通知,点击下方“网上申报”进入惠企扶持项目服务平台申报,此前未注册的先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待系统审核通过后点击“企业登录”,按要求填写上传有关信息和pdf格式的材料文件(市级补助多批拨款的进行合并,做成一个pdf文件上传)。企业在线填报后,由工信局进行线上初步审核,初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通过系统后台向企业反馈问题信息,由企业根据要求改正和重新提交材料,直至审核通过。
2、纸质申报:在线填报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后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另行短信通知),打印如下带水印的线上审核后的纸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报送。
1、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请表(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21年度统计报表B103(服务业为F103)或相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封面和第1页、“三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最后1页和封底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如果已体现了2020年度数据,则可以只提供2021年度审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0000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度和2021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7012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20年度和2021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获得市科技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红头文件、补助经费到账凭证(加盖企业公章);
6、以上材料按顺序用抽杆式文件夹夹好成册,一式一份。
三、网上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3年7月31日-2021年8月11日。
四、其他事项
1、2021年度(实际发生为2020年)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有余额未申报的企业本次一并申报配套补助,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申请表详见本通知附件2,其他纸质材料按照《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批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材料所属年度按通知中的顺推一个年度。本次申报后,今后将不再受理2021年度企业研发经费配套补助。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该企业将被列为失信行为企业,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资格。企业获得市科技局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后,如在核查时出现问题被追回,我区的配套补助部分也相应追回。

3、本次政策资金兑现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如果符合补助条件的总额超过预算资金总额,则按比例调低实际兑现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