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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同工信〔2022〕27号

发布时间:2022-07-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优化同安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环境,引进和集聚生物医药企业,鼓励创新,支持企业加快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研发创新补助
(一)研发创新平台补助
1.支持高水平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参照《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同工信〔2022〕26号),对新获得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其余按照一次性200万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项奖励。
2.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对设在同安区内的市级以上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运营期间场地租金全额补助,补助年度需在政策有效期限内。
(二)新药研发补助
对同安企业和机构开展新药研发按临床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
3.对创新药(1类化学药品、1类生物制品、中药创新药,下同),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许临床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给予400万元补助。
4.对改良型新药(2类化学药品、2类生物制品、中药改良型新药,下同),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许临床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给予150万元补助;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给予300万元补助。
(三)仿制药研发补助
5.支持同安企业和机构开展仿制药研发。对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临床有效性试验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仿制药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产业化奖励
6.对取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含3类化学药品、4类化学药品、3类生物制品、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中药同名同方药)药品注册证书且该产品首次在同安区实现产业化(取证后累计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类别每种产品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7.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书且该产品首次在同安区实现产业化(取证后累计销售收入达20万元以上)的,按照类别每种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新业态投资配套奖励
8.对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项目,按照获得市级相应固定资产投入补助的5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租金补助
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入驻厦门科学城(同安片区)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承租面积的租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9.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条“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租用科学城内经营性用房,按实际租赁费用的60%给予租金补助,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补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含)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助25元;租赁面积1000至3000(含)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助20元;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助15元,最高补助面积10000平方米”进行补助。
10.按照《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第六点“强化企业人才支撑:对符合《中共同安区委、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银城113”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意见》和市“双百人才”计划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项目和金额由区委人才办审定”进行租金补助。
五、经营贡献奖励
11.按照《同安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工业稳增长若干措施》中“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于月度首次履行纳税纳统义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产值每达到1000万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12.按照《同安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商贸流通稳增长若干措施》中“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月度首次履行纳税纳统义务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销售额每增加1个亿给予追加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进行奖励。
13.技术服务型生物医药企业参照生物医药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14.享受经营贡献奖励的主体须为享受该奖励期间主动履行纳税纳统义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上商贸业企业。
六、其他事项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均在同安辖区内、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和未存在公安涉黑涉恶问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要求企业和机构从事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含检测试剂)、医用卫生材料、保化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技术服务。
本措施原则上可与市级政策叠加享受,但市级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可叠加享受。企业和机构可按择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各类补助和奖励资金。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从年度安排预算的科技三项经费列支,实行总额控制。
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和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追究。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和机构,如未达到招拍挂条件的产值、税收等产出要求,则不享受本政策规定。
本措施由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奖励和补贴资金支持年度为2022年至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