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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厦同文旅〔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0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区旅游业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部门预算,专项用于我区旅游产业培育、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公共服务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符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择优引导、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四条  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区文化和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同安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同安区纳税,无违法违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旅游企业。
 (二)在同安区提供旅游相关服务的单位或机构。
 (三)对同安旅游产品项目建设、客源市场拓展、公共服务等做出积极贡献的区外企业单位或机构。
 (四)台湾特色旅游优秀人才。台湾特色旅游优秀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本地旅游行业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且年薪不低于15万元(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2、领办创办企业在同安年缴纳区级税收15万元以上。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产业培育类。主要用于旅游产品建设,旅游新兴业态培育,中小旅游企业扶持,旅游品牌提升与维护,乡村旅游扶持,以及对重点旅游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补助等。
 (二)旅游市场营销类。主要用于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产品推介,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媒体广告宣传,旅行社组团奖励,参加国内外旅游展会等。
 (三)旅游公共服务类。主要用于旅游综合服务系统建设,旅游交通体系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人才引进、培训等。
 (四)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旅游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  扶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予以补助和支持。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旅游产业培育类。
 1.旅游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含设施设备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旅游品牌奖励。
 (1)鼓励创建国家A级的旅游景区。对新获评国家5A、4A、3A 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 在本文件实施期限内升级的,补给级差部分金额。
 (2)鼓励创建国家星级饭店。对新获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30万元、20 万元;在本文件实施期限内升级的,补给级差部分金额。对新获评“绿色旅游饭店”的“金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鼓励发展工业旅游。对新评为省级观光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4)鼓励旅游厕所建设。在我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交通线路、休闲集镇和特色村(包括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步行街区内单独建设的,主要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旅游厕所,且列入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均纳入奖励范围。对新建达到 3A、2A、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非A级旅游厕所改建达到 3A、2A、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 万元奖励。对升级达到3A、2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奖励。
 (5)鼓励发展限额以上住宿业。
 ① 对于年度(核算1-12月份)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限上住宿业企业,比上一年度增幅20% (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② 对于年度(核算1-12月份)营业收入达6000万元(含)以上亿元以下的重点限上住宿业企业,比上一年度增幅20% (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③ 对于年度(核算1-12月份)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限上住宿业企业,比上一年度增幅20% (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6)对新获旅游品牌,被国家、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的镇(街),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国家、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的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旅行社创建。对新注册成立的旅行社或迁入我区的旅行社,如当年或第二年主营收入超过2000万元,给予开办费和办公场所租金等相关费用一次性补贴30万元(不超过旅行社场地租金、装修费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实际投入)。享受该补助的旅行社需承诺3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所有资金。对区内旅行社在区外开设分社(营业网点),每开设1家分社(营业网点),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2万元。
 4.旅游品牌提升与维护。对获得国家A级景区、星级饭店,乡村旅游品牌、以及达到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年根据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情况,对于复核通过的,给予提升与维护资金奖励。
 (1)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
 (3)达到3A、2A、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4)达到省级休闲集镇的给予7万元奖励;
 (5)达到省级乡村旅游一类村、二类村、三类村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6)达到省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接待单位的,分别给予7万元、4万元奖励;
 (7)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观光工厂等相应等级的品牌给予4万元奖励。
 以上复核的乡村旅游品牌含名称变更获得的相对应等级品牌。
 (8)对于出现旅游品牌被取消或被降级情况的单位,取消当年奖励,次年按照实际品牌标准进行复核;对于出现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未正常运营等情况的单位,取消当年奖励,情节严重的追回全部奖励。
 5.乡村民宿。对手续完备,通过批准、依法纳税并规范经营的民宿,年经营收入在10万元以上、且无被处罚记录的,按年度给予1万元奖励。
 (二)旅游市场营销类。
 1.旅行社组团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入同安开展旅游活动,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奖励:
 (1)以旅行社组团的形式,每季度组织150(含)人次以上游客来同安开展二日游(含)以上旅游活动。
 (2)单个旅游团队须10人以上。
 (3)旅游团队在同安区辖区范围内的限额以上宾馆酒店驻留1个晚上(含)以上。
 (4)旅游团队每日行程均需体现同安景区景点。其中,二日游行程需至少游览1个收费景区景点或省级观光工厂;三日游行程需至少游览2个收费景区景点或省级观光工厂,以此类推。(收费景区景点和省级观光工厂名单详见附表)。
 对满足以上条件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晚30元标准进行奖励。每家旅行社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文旅节会活动奖励。鼓励区文化和旅游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知名度举办有影响力的文化和旅游节会活动,对于承办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节会活动,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自主营销活动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在厦门市以外地区自发组织以同安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内容的宣传、推介、营销活动,按照场地费用50%的比例给予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本省、本市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展会,自行购买展位的企业,按照展台费用2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台湾青少年研学活动奖励。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18号),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同安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2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台湾旅游人才引进奖励。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18号),鼓励旅游企业优先聘用台湾特色旅游人才。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台湾特色旅游优秀人才,并工作满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人才入选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企业补足10万元奖励。
 (三)会议业活动奖励。
 鼓励来我区举办会议活动。凡是同一会议活动在我区举办、会期1天以上(不含1天)、参会人数150人(含)以上且住宿同安辖区内限额以上宾馆酒店超过100(含)间夜的,给予会议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如下奖励:
 (1)实际住宿客房100-299间夜, 给予4万元奖励;
 (2)实际住宿客房300-499间夜, 给予6万元奖励; 
 (3)实际住宿客房500-999间夜,给予10万元奖励; 
 (4)实际住宿客房1000间夜以上的,给予18万元奖励。 
 (5)特别奖励:对单个自然年度内招揽引进5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给予全年奖励总额的30%的特别奖励。
 (四)其他情况
 1.上级明确要求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旅游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2.对由同安区范围以外引进至同安落户的大型旅游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同安区具有重大发展潜力的旅游产业项目、赛事或者活动,施行“一项一策”或“一企一策”,具体额度由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旅行社组团奖励申报办理
 1.申报及审核:
 (1)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1日前向同安区旅游咨询服务工作站申报,并提供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
 (2)旅行社于次月18日前凭申报材料在同安旅游奖励系统完成上月团队的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审核。
 实行签单月结方式结算的旅行社,在网上申报时要附当月团队明细清单(包括:每个团队的日期、行程、游客人数、结算金额,并加盖旅行社公章、住宿酒店公章),上述发票必须为税务机打发票,否则不予确认。
 (3)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于次月28日前完成上月的初审工作。
 2.申报材料:
 (1)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
 (2)与旅游者或组团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或委托合作确认件;
 (3)住宿单位税务机打发票;
 (4)收费景区景点结算发票;
 (5)承诺书;
 (6)其它佐证材料。如住宿留宿人员登记系统登记情况、住宿单位入住情况证明、团队游客联系方式等。
 (二)旅游项目建设补助申报办理
 1.备案申报:申报补助的事项需在实施前15日内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①同安区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备案登记表(项目类);②项目设计图纸、工程计算底稿、工程量清单、工程概算、询价清单;③所在镇、街出具的同意建设意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 复、核准意见的正式文件或备案确认书等。上述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刻录光盘电子材料各2份);
 2.申报时间:建设项目竣工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3.申报材料:
 (1)同安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申请表(项目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基本情况、投入金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4)项目施工协议或合同;
 (5)项目费用支出发票或相关费用支出凭证(须加盖公章);
 (6)施工进程图片及影像资料(建设前、中、后,刻录光盘电子材料2份);
 (7)其它证明材料。
 (三)会议业活动奖励申报办理
 1.申报流程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引进会议开始前的5-10个工作日填写申报材料,向厦门市会展协会申报(注:既符合申报市级奖励又符合区级奖励扶持的可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经厦门市会展协会组织评审并出具评估审核表后,再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核拨奖励资金(企业须出具收款票据) 
 2.会议奖励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议开始五个工作日前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举办时间、地点、会议的基本内容、申请政府奖励的档次)(一份) 
 ②会议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核查表(一式二份) 
 ③主、承办单位协议或委托函件(复印件一份) 
 ④会议日程安排(一份) 
 ⑤会议场租、酒店住宿合同复印件(一份) 
 (2)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报送的材料:
 ①总结报告(参照申请报告,一份) 
 ②会议场租发票复印件(一份) 
 ③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及人员名单(各一份) 
 ④会议现场照片3张(主席台和会场前后全景各1张) 
 ⑤会议签到表
 区文化和旅游局将开展现场核查,若发现现场未达到200人,取消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
 (四)其它扶持奖励申报办理
 适用于旅游组团奖励、旅游项目补助及会议业活动以外的奖励事项申报办理。
 1.备案申报:申报奖励的事项需在实施前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如实施计划或方案、预期效果等(需备案事项包括旅游品牌、旅行社创建、旅游节事活动、企业自主营销活动、台湾青少年研学活动奖励、台湾旅游人才引进等)。
 2.申报时间:在9月30日之前达到奖励条件的,于当年10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附申报材料);在10月1日之后达到奖励条件的,于次年6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附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
 (1)同安区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备案及申请表(其它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
 (3)相关协议或合同;
 (4)费用支出发票及明细;
 (5)其它证明材料(佐证图片、通知文件、宣传报道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兑现
 (一)旅行社组团奖励审核兑现
 区文化和旅游局每季度对上季度旅行社申报人数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获奖励旅行社及奖励金额,并通过“同安区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放奖励资金。
 (二)其他奖励审核兑现
 根据申请,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进行材料或实地审核(旅游项目需由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在“同安区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十一条  预决算管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应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专项资金使用超过预算核定数时,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研究。
 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编制,并随部门决算一同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随区文化和旅游局部门决算一同批复。专项资金年终结余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区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对重点补助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预算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补助和项目验收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管理和使用。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受补助对象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追回已拨付全部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一)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
 (四)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混淆不清的;
 (五)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六)在首次验收不合格半年内仍不具备条件验收,或二次验收依然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实行问责制,对存在项目完成不理想、绩效评价差、审计问题多及其它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受补助对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特别注明情况以外,《奖励扶持意见》)已经明确的奖励,均按照《奖励扶持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属于财政投融资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扶持范围。同一申报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多个支持条件的,原则上就高不重复执行。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