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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 (厦同政办〔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1-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以创新驱动推 动 “富美同安”高质量赶超发展,根 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 政 〔2018〕1 9 号 )文件精神,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创新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措施如下:
一、 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力度
( 一 ) 对规模以上且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 准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长 10% ( 含 )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企业当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获得市级补助的金额,给 予 60%的 配 套 补 助 (含市级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政策中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二、 加快发展创业创新基地
( 二 ) 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 一 次性分别给予5 0 万元、3 0 万元、2 0 万元的运营补助。
( 三 ) 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一 次性分别给予1 0 0 万元、5 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
( 四 ) 支持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发展。对获得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2 0 0 万元的奖励,省市级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三、 加强培育重点创新主体
( 五 ) 鼓励企业申报省级、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对获得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一 次 性 给 予 1 0 万元的奖 励 (与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就高不重复)。
( 六 ) 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 0 万元的奖励。
四、 扶持建设企业研发机构
( 七 ) 对获得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2 0 0 万元的奖励,省 市 级 的 一 次 性 给 予 1 0 0 万 元 的 奖 励 (以上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
( 八 ) 对获得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2 0 万元的奖励,省市级的一次性给予1 0 万元的奖励。
( 九 ) 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 M S ) 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 0 万元的奖励。
五、 其他事项
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在同安区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列措施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措施中国家、省级、市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 申办程序、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按照《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 同 政 〔2017〕2 1 3 号 )要求执行。本措施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 2019年 1 月 1 曰起实施,奖励和补贴资金支持年度为2018年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