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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开展2020年度“三高”企业纳税增量奖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兑现工作

发布时间:2021-07-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三高”企业纳税增量奖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入库为准)均在厦门市同安区的“三高”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纳税增量奖励
 1.政策内容:
 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简称“基数年”,下同),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
 申请公司、其母公司以及两者在厦设立的控股公司(控股,指的是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单一最大出资方),在厦缴纳的两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其他控股公司,在申请企业享受政策期间,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较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在计算申请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时,应先  扣除环比减少的部分。
 2.申报材料:
 (1)2020年度“三高”企业纳税增量奖励申请表(附件一);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享受政策当年度及基数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材料;
 (4)关联企业股权架构情况(标明出资比例的关系表或关系图等);
 (5)关联企业当年度及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6)企业税收缴纳明细表(包含所有关联企业,附件三)。
 (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
 1.政策内容:
 对“三高”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材料:
 (1)“三高”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附件二);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厦门市科技局颁发的科技成果转化证书及文件;
 (4)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审报告应就增值税入库期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应的营收进行审计;
 (5)增值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6)增值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7)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
 三、纳税证明材料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银行电子缴税回单。企业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增值税: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的纳税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内含税目)。企业2020年度涉及跨区迁入的,还需提供所有增值税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信息)。
 (三)两税地方留成:包括增值税、法人商事主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建设、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
 四、特殊事项
 (一)增值税退税
 对在我市发生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增值税退税(不含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计算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实际纳税:
 1.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企业入库增值税,扣减增值税退税计算。
 2.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不足扣减增值税退税的,当年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退税滚存到以后年度,继续在以后年度入库增值税中扣减。当年入库增值税超过增值税退税的,不滚存到以后年度。
 3.综上,计算公式如下:
 △某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4.对于以上有涉及增值税退税企业,还需提供2019年以来发生退税年度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
 (二)应扣减事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含退税、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
 五、受理时间
 1.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2.受理时间:
 纳税增量奖励:2021年7月5日-7月31日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第一批):2021年7月5日-7月31日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第二批):2021年8月10日-9月10日
六、其他
 (一)纳税增量奖励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增量奖励适用对象不包括银行业和国家实行特许专卖管理的行业企业。
 (三)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企业三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四)企业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