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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工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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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厦思政办〔2016〕97号)第六条第(五)项第一点“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和技术改造”,为规范技改奖励的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纳统纳税在思明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且完工当年营收实现增长。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厦门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二)所申报的项目未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类财政资金支持;
(三)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四)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应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审批、核准批复,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206-1和H206-1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五)符合年度技改奖励申报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奖励标准
采用事后奖励的方式,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设备投资额,以申报年度所属期企业开具的发票(不含税)为准,同时以付款金额作为辅证(即发票金额(不含税)和付款凭证金额取最小值)。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优先适用市级技改奖励。对同时符合市、区技改奖励的企业,优先按照《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厦经信投资〔2017〕589号)享受市级技改奖励,不再享受区级技改奖励;
(二)由于政策适用范围原因无法申请市级技改奖励,但符合区级技改奖励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由纳税所属街道初审,区科信局、财政局复审;
2、审批通过的技改项目,将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技改奖励资金;
3、逾期申请奖励资金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第六条 技改项目评价
(一)根据技改项目申报情况,受理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改奖励资金项目综合评价工作。
(二)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企业技改项目的真实情况和设备投入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出具完工投产评价及申报情况核查报告。
(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及核查情况报告作为对技改项目审核的一项参考依据。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第三方机构承接技改项目综合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申请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对技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对在信用查询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得安排奖励资金。对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我局将其失信信息推送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暂停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资格三年。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与《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