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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影视服务平台认定细则

发布时间:2025-07-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发展若干意见》,规范思明区影视服务平台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思明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重点影视产业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思明区影视产业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思明区影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具备文化影视拍摄、制作、服务影视剧组等功能,能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
第三条  平台认定工作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为思明区文旅局)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思明区影视服务平台需符合条件如下: 
(一)平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先进文化导向,符合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
(二)平台运营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思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三)平台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平台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统计等工作;
(四)平台地理位置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平台入驻10家以上影视企业(必须是经市、区委宣传部认定的影视企业)且总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平台入驻影视企业的年综合质效达到3000万元。年服务5个以上影视剧组,每个剧组在我区推荐的拍摄取景地取景超过3个场景;平台入驻包括但不限于器材租赁、服装、化妆、道具、外联制片等影视服务类企业,具有一定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完善的影视服务配套设施设备和服务体系;
(五)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对影视及相关产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思明区影视服务运营平台认定可即时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材料:填写《思明区影视服务平台认定申报表》及各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三份,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提交至思明影视产业服务平台,平台应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及初审结果上报至思明区文旅局。
(三)认定结果:思明区文旅局在收到初审结果后,组织专家库专家及区委宣传部共同对申报平台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最终形成认定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园区由思明区文旅局正式行文认定为思明区影视服务平台。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思明区影视服务平台的运营企业应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一)《思明区影视服务平台认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平台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平台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平台物业租赁合同;
(四)平台综合发展质效情况汇总表;
(五)平台服务剧组情况表及服务佐证;
平台情况介绍材料,含平台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生产经营情况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六)平台情况介绍材料,含平台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生产经营情况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第三方对平台运营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思明区影视服务平台认定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第八条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思明区文旅局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单位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思明区文旅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
第五章 其他要求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
1.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申报截止日之前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2.平台运营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负责人近两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宣传文化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有其较大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
3.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资格的;
4.不按规定上报平台发展情况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厦思文旅规〔2025〕1号,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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