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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思明区总部企业认定(复核)工作

发布时间:2023-01-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现思明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思明区总部企业认定(复核)
(一)政策依据
《思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厦思政规〔2020〕3号)
(二)政策内容(摘要,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
2.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厦门地方留成达到1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起设立(含市域外迁入)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其设立后新设立的关联企业的税收、营业收入可合并计入,设立前已设立的关联企业的税收、营业收入比认定上一年度减少部分应予扣减;2019年1月1日前已设立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现有总部企业”),所有关联企业的税收、营业收入应合并计入。
总部企业在本区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施工业务产生的税收和营业收入,予以扣除。
总部企业为国有企业(国有出资比例达到50%)的,仅其控股的商事主体的税收、营业收入可合并计入。
(三)本次认定范围为2021年度税收、营业收入。
(四)申报时间:2023年1月11日-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