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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开展2021年度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工作

发布时间:2022-11-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22〕208号)之规定,我区近期将开展辖内2021年度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在岗工作,经认定为B类及以上的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年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奖励标准
(一)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补贴50%;
(二)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补贴75%;
(三)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补贴100%。
上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为申请人每自然年度(1月至12月)在厦门市各区(园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以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金额为准。计算补贴发放金额的基数为“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
三、申报材料
(一)《思明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单位提供3个月内税收缴费凭证复印件(体现收款国库为思明金库);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中市属及省部属驻厦事业单位须体现住所或机构地址为思明区);
(三)体现申报当月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四)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体现年度汇缴数据);
注:(二)需核验原件,(一)、(二)、(三)、(四)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关说明
(一)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逐年申领,与其他个税优惠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过同类政策且优惠力度不低于本奖励标准的, 不得再重复申报。
(二)高层次人才申报个税奖励时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以在厦缴纳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为凭)。
(三)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的,一经发现即撤销申报资格,已发放的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四)补贴期限:
个人所得税奖励补贴期限5年的计算方式为:首次确认为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起5年内,留厦六条措施出台前已按2019年《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留厦六条措施出台实施起计算5年内。
五、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15日。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本年度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