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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关于促进思明区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失效)

发布时间:2018-04-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企业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新引进建筑企业
 鼓励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对新引进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有关政策享受以下的扶持政策:
 (一)税收贡献奖励。自注册地迁入我区之日起5年内,年度入库税收达到前述要求的,按该企业扣除承接辖区内项目缴交的税收后的区级留成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每年度申报兑现一次。
 (二)产值贡献奖励。按该企业注册地迁入思明区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完成的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上(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引进企业从第二年度起即按照鼓励本区建筑企业相应措施给予奖励。
 (三)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2.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3.支持企业总部建设,对符合独立选址建设总部办公场所的建筑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鼓励本区建筑企业产值增长
 创造条件鼓励本区建筑企业发展壮大,设立增产奖和信用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本区建筑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一)增产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且当年度累计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给予产值增量部分0.03%的奖励。
 (二)信用奖。对年度累计产值增量部分达到1亿元及以上或获得区纳税大户等称号的建筑企业,由区建设局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三、促进本区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一)本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15〕218号文奖励30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本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15〕218号文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本区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一企业涉及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
 四、鼓励建筑企业创建精品工程
 (一)本区建筑企业在辖区内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闽江杯”“鼓浪杯金奖”“白鹭杯”等称号的,由区建设局给予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并给予相应奖励(同一企业的不同获奖项目可分别奖励,某一项目获同一类型不同等级的奖项按最高等级奖励):
 1.在辖区内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国优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在辖区内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省优工程“闽江杯”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在辖区内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市优工程“鼓浪杯金奖”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市装修工程“白鹭杯”称号,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本区建筑企业在区外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省相关优质工程奖项的,由区建设局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五、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对本区建筑企业设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以及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主编或参编工程建设标准的,按照《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协助企业向区科信部门申请相应奖励。
 六、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一)个人所得税奖励。满足“鼓励引进区外建筑企业”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企业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五年。
 (二)子女就学: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参照区纳税大户扶持政策,由区教育局根据企业纳税额(或注册资本)的多少优先统筹安排在其所申请的学校入学。若照顾对象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则由区教育局统一指导安排,照顾对象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七、支持本区企业优先承接工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优先选择本区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的,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优先选择本区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优先选择本区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作为项目承包人。
 (二)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市信用综合评价分排名靠前,并具有一定融资能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政府采用PPP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鼓励推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实施。
 (三)本市非财政投融资的项目,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业主邀请或直接选择本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按照施工企业承建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在本区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项目业主。
 (四)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提高市外工程市场占有率。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出外承接工程的指导服务,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支持我区建筑业企业拓宽高端市场。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本区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担保制度。本区企业在施工阶段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竣工验收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等方面采用银行保函或社会担保,盘活企业现金流量。
 (二)规范市场履约行为。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结算、工程尾款拨付和竣工备案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额度执行,对不按合同履约的业主、施工单位进行差异化监管,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九、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统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新引进企业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文件有效期内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入思明区的建筑业企业。
 (二)申请本措施第一条、第三条区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不迁出本区,否则须返还获得的相应扶持资金,并按相应期限银行存款利率追缴利息。
 (三)本措施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除新引进建筑企业奖励、企业晋升资质奖励外,建筑业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建筑业企业年度获得的扶持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区级留成税收。
 (五)本措施所涉及的扶持补助,原则上按年度奖励,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企业申报,企业申报应提交申请表、相关数据证明、发生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企业需无条件退回扶持资金。
 (六)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各项扶持资金由企业向纳税属地街道进行申请,区财政局、区统计局配合属地街道做好企业年度完成产值、纳税数额的核对工作,各相关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扶持资金。
 (七)本措施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各类奖励补助计算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其中以年度为计算期间的奖励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思政规〔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