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动态信息 > 行业动态 >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两免三减半

发布时间:2021-11-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这个政策是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所规定的。是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有些纳税人不太理解什么是“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它是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开始连续计算,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大家要注意哦!优惠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间断!如果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这个政策所有的软件企业都可享受吗?

并不是的,需要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才可享受这个政策。

那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这里可以分为“三有”条件。有“身份”、有“技术”、有“能力”,这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内容并不复杂,需要留意的是里面所提到的比例是否有达到要求。

有“身份”
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在收入占比方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有“技术”
是要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有“能力”
它是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并且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在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时,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如果企业同时符合“三有”条件,那么就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