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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及各区企业标准化工作奖励政策大全

发布时间:2020-11-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自2009年起,厦门市政府就对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奖励。2020年,厦门市政府办公厅重新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号),对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出台了新的奖励政策。另外各区对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也有一定的奖励标准。具体一起来了解吧!
01、厦门市级标准化发展战略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号)
政策主要内容:
1.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助总额度为国际标准100万元、国家标准50万元、行业标准40万元。
2.对参加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ISO、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资助;对担任ISO、IEC国际标准工作组(WG)召集人的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TC、SC设立的标准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ISO、IEC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注册专家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TC或S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的资助。 
3.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4.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资助;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推广示范的项目,按示范年度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5.对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标准对标达标工作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项的资助(每家企业总资助不超过3万元)。
02、思明区标准化工作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6〕97号)
政策主要内容: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国家级团体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获得当年度“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当年度“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03、湖里区标准化工作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实施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17〕134号)
政策主要内容: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
4.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5.申请标准化资金奖励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企业;单家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当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04、海沧区标准化工作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厦海政〔2010〕47号)
主要政策内容:
1.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资助。
5.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其它未提及的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比对相近项目酌定。
05、集美区标准化工作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46号)
主要政策内容: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5.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款第1-5项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制定标准化项目的主要起草单位为排名前3名的企业;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06、同安区标准化工作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同政〔2017〕57号)
主要政策内容:
1.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每项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团体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每项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每项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或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每项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获得国家、省级“同线同标同质”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的单位;申请项目应是前一年内已完成的项目;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07、翔安区标准化工作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厦翔政〔2016〕51号)
主要政策内容:
1.对国际标准研制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获得国家、省级“同标同质”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的单位;申请项目应是前一年内已完成的项目;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