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及其他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基本规定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
委外研发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外研发费用。
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
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研究开发费相关规定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
Ⅰ工资薪金
Ⅱ基本养老保险费
Ⅲ基本医疗保险费
Ⅲ失业保险费
Ⅲ工伤保险费
Ⅲ生育保险费
Ⅲ住房公积金
Ⅲ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工资薪金。
3.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同。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6.服务于研发活动的人员、设备、无形资产、租赁设备等,同时服务于非研发活动时,需记录活动情况,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费用。
7.服务于研发活动的人员、设备、无形资产、租赁设备等,同时服务于非研发活动时,需记录活动情况,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费用。
三、研发费用扣除其他规定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4.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