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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知识产权贯标及高新认定奖励

发布时间:2020-01-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厦门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厦门市: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参加标准认证;对首次通过认证的单位,给予认证所需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
依据: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发放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补贴的通知

同安区:鼓励各单位参加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首次通过认证的单位,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费用补贴。
依据:厦门市同安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专员(科技政策联络员)制度,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依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知识产权扶持与奖励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厦门市:对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且之前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依据: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

思明区: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依据: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厦思政〔2018〕108号)

湖里区:首次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从市级升级为国家级高企或直接获得国家级高企认定资格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依据: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厦湖府办〔2018〕100号)

集美区:之前政策的是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目前该政策正在修改,拟改为首次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依据:关于《集美区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2019年6月5日发布)

海沧区: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
依据: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同安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通过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个企业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只能分别奖励一次。
依据:厦门市同安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翔安区:大力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对新引进或企业获得、重新(复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补助。
依据:关于以科技创新为突破 全面推进工业经济持续增效实施办法、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资金工作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依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鼓励科技创新创造,促进产业聚集。对在厦门片区注册且税收缴入自贸区金库的企业,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新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新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依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知识产权扶持与奖励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