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动态信息 > 行业动态 >

福建省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闽政办〔2016〕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

(1)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于福建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

(三)企业近3年研发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

(四)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五)拥有技术创新团队,能够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科研设施、技术装备和实验条件。

(六)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与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企业近三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七)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八)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成长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2)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特有支持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从省级设立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省级财政按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给予补助,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惠政策可予以叠加。

省级科技创新券优先对培育对象围绕自身研发项目而对外委托的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予以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 

对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培育对象在我省转移转化的重大成果项目,采取后补助和常规项目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可达2000万元。

鼓励培育对象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按相关规定予以展位费补助。培育对象为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的,参与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并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且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签约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使用培育对象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及用户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培育对象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培育对象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培育对象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信贷,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贴息资助,资助比例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培育对象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发明专利,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并属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对象在安排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培育对象改制上市融资。对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对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后补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