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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包括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低税率优惠政策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特区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对经济特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特别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该优惠政策须明确几点:一是经济特区内企业,不包括原经济特区外的企业。二是2008年1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企业。三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四是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如果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则只能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按剩余年度享受优惠政策,而不能追补享受以前年度的优惠政策。
(三)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优惠政策
财税[2015]63号文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程序
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可在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履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适用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二)鼓励自主创新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和加大资本投入,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五类:
一是常规加速折旧政策。主要是针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特定情况)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特定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是特殊行业加速折旧政策。财税〔2014〕75号文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5〕106号文再将行业扩大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行业,即共计是10个行业的企业。
三是特定行为加速折旧政策。财税〔2014〕75号文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是特定金额加速折旧政策。财税〔2014〕75号文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是特定企业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规定前述10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也可以执行前述特定行为的加速折旧政策,即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是直接投资。根据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是间接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