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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9-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出库企业、培育服务等工作。
入库企业奖补标准:企业入库当年,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分档予以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上述两条所需奖补资金,省市县三级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担,其中:23个省级贫困开发重点县按照5︰4︰1比例共同分担。各地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统筹执行。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牵头会同经信、财政部门将拟奖补情况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审核后联合向各设区市、县(市、区)下达省级奖补资金,各设区市、县(市、区)按本办法落实本级承担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将经费拨付企业。企业所获补助经费应用于企业创新活动。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对备案入库的企业享受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综合评审中加2分的奖励。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文件中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长效机制,健全高企培育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高企培育服务管理队伍。推行高企培育发展台账,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监测、引导和精准辅导服务。

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化平台,建立在培企业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企业政策知晓率,增强企业政策获得感。

福建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