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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条件

发布时间:2019-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