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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9-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申报的主体
在福州市注册或登记,管理健全、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的分类和条件
1.节约能源改造项目:以近几年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为主要内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的节能改造,申报项目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以上。
2.节能应用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非制造业)在其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项目实施后具有适用性和示范性的应用项目,节能率达10%以上且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
3.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达到高利用、低排放的效果。能够定量化测算,具有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且节约率或提高率达20%以上。
4.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项目: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投资改造扩建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再生产,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节能环保证明,年产值增量达30%以上的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为主营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按照规范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6.绿色发展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县(市)区成立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各级节能机构开展节能监察、能源信息报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节能服务系列活动、能源审计、能效水平对标、项目评估、评审、用能权交易、节能宣传、培训、表彰等活动的给予经费支持。获得绿色制造系统集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自愿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等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奖励。
三、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标准
1.节能改造项目:为引导和挖掘企业节能潜力,形成有效节能量,按项目年度节能量每节约一吨标准煤给予奖励300元,封顶150万元。
2.节能应用示范项目:支持节能应用示范项目的推广,其节能示范项目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节能100吨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3.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支持节能循环示范项目的推广, 申报单位的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可测定的效果或效益给予奖励,按投资额30-1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1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20万元。
4.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申报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项目,其产品扩大再生产达到条件的,按投资额100万元的以上给予奖励1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项目资金奖励封顶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6.绿色发展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对县级成立节能机构的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省级验收的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为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其它能力建设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给予奖励5-10万元。
四、企业上报项目的程序
企业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注册辖区内自愿申报2018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
1.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上报项目资料。
2.企业项目经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共同行文推荐上报福州市经信委、财政局。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为实际承担投资项目的企业。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多个项目以规模最大项目为该项目的名称),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五、企业项目申报资料的要求
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资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胶装成单行本。
1.封面(统一格式,附件1)。
2.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2-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2-2、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2-3)(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提供双方营业执照)。
4.申报单位提供信用查询无不良记录证明或承诺材料。
5.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6.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备案、批文、设备订购合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及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等)。
7.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或本项目投资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8.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其他项目可不提供)。
9.主要指标台账(用来证明项目效果的最主要材料,汇总合计的所有数据必须同企业台帐相一致,即数据可朔源)。
申报节能技改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10.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项目改造前后的现场实物相片等)。
申报绿色发展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只提供1-5基础材料和相关报告、文件即可。
申报资料要求5份纸质材料分别由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市经信委、财政局、市节能中心各存一份,为网络申报和保留存档要求,申报单位的资料要制作成电子文档,应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件,非Word、Excel格式可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每个申报项目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文件夹的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节能项目的审查、评估、审批程序
为推进节能降耗,鼓励企业投资节能项目,支持项目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政策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1.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宣传政策,组织企业申报,企业依据本通知要求自愿向县(市)区经信部门上报节能项目资料。
2.各县(市)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节能项目的初审,现场核查项目的真实性、材料完整性,并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3.市经信委负责全市项目汇总,委托福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为节能量审核机构,由市节能中心组织专家现场开展项目节能量评估核算,现场审核人员根据国家发改委《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要求,依据财政部经建司《节能量审核培训教材》、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计算要则》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进行项目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4.循环经济示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由市经信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只审计申报单位所提供材料中项目的投资额;绿色发展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不进行现场评估和专项审计,只依据报告和相关文件批文进行一次性奖励。
5.市经信委依据项目现场节能量审核情况及有关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企业申报材料、现场审核情况及有关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定结果负责测算项目奖励资金,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网上公示,联合市财政局上报福州市政府审批。
6.项目奖励资金经福州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经信委联合下达资金到县(市)区财政、经信部门。

7.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根据福州市下达的资金文件,负责按时兑现给企业,企业应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绩效评估。


附件下载
附件1、封面/uploads/allimg/190926/1-1Z926091Qb24.doc
附件2、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uploads/allimg/190926/1-1Z926091S0552.xls
2-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uploads/allimg/190926/1-1Z926091T0361.xls
2-2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uploads/allimg/190926/1-1Z926091U0228.xls
2-3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uploads/allimg/190926/1-1Z926091U9292.xls

附件3、承诺书/uploads/allimg/190926/1-1Z926091ZK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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