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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发布时间:2019-08-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按最高奖励等级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该单位已承担或参与以下项目之一并在宝安区实施:
(1)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2)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
4.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国家、省、市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科技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项目申报单位与国家、省科技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国家、省、市资助款拨款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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