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动态信息 > 行业动态 >

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申请条件
1.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统筹主管并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开展“贯标”工作; 
2.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同时获得授权专利8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件以上; 
3.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 
4.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申报年度前三年经济效益保持良好。

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申报材料
1.《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
2.申报年度前三年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3.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复印件。
4.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专利质押、转让合同复印件。
5.专利数据库运行页面。
6.签订的贯标工作合同书或认证通过证书。
7.信用承诺书; (网上初审通过后,将以上材料按序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首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 
2.初步审查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初审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于说明理由。 
3.综合评审 根据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和调研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4.公示 根据评审结果,公示最终结果。 
5.下达 正式发文,通知认定企业申办奖励金。
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办理流程
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设定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深入开展专利示范、试点工作,提升企业、事业单位专利运用能力和应对专利竞争的能力。对被列为专利示范、试点单位的,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2.《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修订<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知〔2017〕13号) 
第七条 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奖励标准: 
(一)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二)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被认定为厦门市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