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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19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19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安排
(一)第一批
1、申报对象:
(1)拟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2016年通过认定今年应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
(2)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
2、截止时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第二批
1、申报对象: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
2、截止时间:8月1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系统申报,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具体事项
(一)认定流程:详见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工作流程(附件1);
(二)申报材料:1、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2019年版(附件2);2、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3);
(三)专项报告:申报材料中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范本详见附件4)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范本详见附件5)。2019年度高企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将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sti.xm.gov.cn)及高新协会网站(www.xmhta.com)通知公告中另行公布。首次申报认定的企业,如未按规定进行辅助核算的,须向中介机构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范本详见附件6)。近三年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企业依据年度审计报告自行出具(范本详见附件7);

三、特别说明
(一)市高企认定办委托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承担国家级高企认定的辅导咨询、受理等工作,所有辅导培训、咨询、受理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高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其它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如遇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或变相索贿等违纪问题,请向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投诉举报;
(二)我局将联合各区、各园区开展高企认定申报培训会,请相关企业积极参加。同时,为提升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建议申报企业务必在每批申报截止时间10天前将纸质材料初稿送至市高新协会进行辅导修正。

四、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厦门市市级财政和各区级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分别给予10-2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附件:
1、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工作流程/uploads/allimg/190809/1-1ZP91H0525G.doc
2、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2019年版)/uploads/allimg/190809/1-1ZP91H103342.doc
3、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uploads/allimg/190809/1-1ZP91H1134T.xls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范本(2019年版)/uploads/allimg/190809/1-1ZP91H131243.doc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范本(2019年版)/uploads/allimg/190809/1-1ZP91H142158.doc
6、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首次申报认定且未按规定辅助核算的企业提供)/uploads/allimg/190809/1-1ZP91H15X08.doc
7、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本(2019年版)   /uploads/allimg/190809/1-1ZP91H212108.doc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