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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政企合作项目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9-06-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深圳市银政企合作项目是市政府为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而设立的关于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该项目主要分入库和贴息两种,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项目一经审核通过,将予以比例最高100%的资金贴息资助。

1.银政企合作项目入库

银政企合作项目入库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
(3)企业上年度6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民生科技领域的产品或服务;
(4)项目为科技研发项目;
(5)项目不在财政委托全贴息转贷款计划之列。
对符合以上条件,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予以入库。中小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银证企合作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银政企合作项目入库申请书;
2、上年度完税证明;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技术水平证明.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2.银政企合作项目贷款贴息

银政企合作贴息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已列入深圳市银政企合作项目库;
(二)申请单位为原入库项目承担单位;
(三)申请单位已获得合作银行贷款,且贷款用于该项目的研发;
(四)申请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申请项目不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委托贴息转贷项目之列。

银政企合作贴息资助标准
银政企合作支持的科技研发入库项目贷款贴息资助,受银行放贷规模和科技研发资金年度贴息总额控制


银证企合作项目政策依据
银证企合作项目政策依据(一):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第十一条:“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设立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第十二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三)技术创新活动;
(四)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五)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
(六)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
(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八)科技创新奖励;
(九)科学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知识产权资助;
(十一)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本市的联合和协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资助:
(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者与企业联合建立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
(二)取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与重大攻关项目立项的;
(三)本市企业采用委托研究、共同开发、产权共享等形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法定机构研发合作的。”

银证企合作项目政策依据(二):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第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五)支持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项目研发。
(六)支持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七)与增强深圳城市科技创新能力相关的其他活动。

银证企合作项目政策依据(三):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第三条: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