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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引导本市非国有博物馆、国有企业博物馆提升服务效能,规范市级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设立、经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取得法人资格的非国有博物馆、经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国有企业所属博物馆、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类博物馆。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需资金由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并统一安排给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四条【管理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目标明确、保障重点、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运行补贴】
(一)对评为国家一、二、三级的博物馆,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后,分别给予每年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年度运行补贴。级别变动或撤销,按照变动后的级别补贴或取消补贴,自收到中国博物馆协会通知的当年开始执行,上一年度的运行补贴仍按原有级别发放。
(二)对实行免费开放,在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运行评估(运行评估细则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制定下发)结果为优秀(优秀率不超过10%)、合格的未定级博物馆,分别给予每年20万元、15万元的年度运行补贴。
第六条 【项目资助】
(一)鼓励举办原创性主题的临时展览,根据展览主题、展品组织、展览场地、展览展期、内容和形式、传播及影响力等指标确定入围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发生金额最高50%比例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举办出境展览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每个博物馆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申报出境展览项目的,没有数量限制。
(二)鼓励举办丰富多彩的社会教育活动。根据活动主题、活动特色、课件质量、活动效果等指标确定入围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每个博物馆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鼓励打造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品牌,入选区级以上校外教育基地的,每个博物馆一家教育基地每年资助3万元,每个博物馆申报教育基地项目不超过3个。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创新成果的一次予以资助1万元,每家博物馆年度学术成果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根据馆藏特色出版学术专著的(限省级以上出版社),按照出版经费决算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家年度出版经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奖励政策】
(一)鼓励支持博物馆积极参与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评选活动。获评“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参加“广东省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广东省最具创新力博物馆”等省级活动获奖的,每种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博物馆进行藏品备案和定级。新增备案馆藏经省级以上文物鉴定机构认定为珍贵文物的,三级文物一次性一件奖励2万元、二级文物一次性一件奖励5万元、一级文物一次性一件奖励10万元。
(三)被评为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或馆址位于商圈、旅游景区的博物馆,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博物馆自主开发或与企业合作开发沉浸式文化场景体验项目的,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项目的升级换代不可重复申请该奖励。
第八条 【类博物馆孵化培育扶持】
(一)鼓励支持类博物馆孵化培育为博物馆。被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为类博物馆的,孵化期3年,每年给予1万元补贴,之后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二)鼓励有能力的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参与全市类博物馆的孵化和培育计划。通过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签订帮扶协议,将社区中具有部分博物馆功能、但尚未达到登记备案条件的类博物馆,孵化培育为博物馆。孵化成功的,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提供孵化服务的博物馆或机构每家5万元的孵化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非国有博物馆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在市文物行政部门完成备案,类博物馆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运行补贴仅限非国有博物馆申报,国有企业博物馆可申报项目资助和奖励。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三)上一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在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运行评估(运行评估细则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五)申报项目符合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运行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1.市文物行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运行补贴的申报时间、年度运行评估细则及运行评估和申报材料要求。
2.未定级博物馆向所在区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运行评估和申报材料。
3.区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运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评估结果和符合申报运行补贴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4.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在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博物馆及10%的合格博物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5.定级博物馆不参与年度运行评估,但需完成年度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在每年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中进行发布。申报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项目资助申报审批流程
1.市文物行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资助的申报时间、支持方向和重点和申报材料要求。
2.申报单位向所在区文物行政部门提交项目资助的申报材料。
3.区文物行政部门对资助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4.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助的项目和材料进行专业评审,确定项目资助名单,并委托审计机构对入围名单进行审计和资助金额审定。
5.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奖励(含类博物馆孵化奖励)申报审批流程
1.市文物行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的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
2.申报单位向所在区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奖励的申报材料。
3.区文物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4.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类博物馆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1.市文物行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类博物馆补贴的申报时间、评估细则及申报材料要求。
2.申报单位向所在区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3.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运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和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4.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市博物馆协会的作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及企业(行业)博物馆加入博物馆行业协会,践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博物馆协会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行业动态与需求,做好行业服务。博物馆协会要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行业规范和运行评估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第十三条 【依法经营】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不予补助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一)存在重大法律纠纷;(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三)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四)绩效评价不合格;(五)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资金用途】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置】申报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及孳息并上缴财政。
申报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巡视、巡察等工作,对于审计、巡视、巡察等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并要求退回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退回。”
第十六条 【依法评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完善内控制度,制定审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委托专家进行评审的,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责任】市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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