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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微短剧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2025〕11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第(五)条,规范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中微短剧精品化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产业范围主要为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数字创意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具体支持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产业服务。本规程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20分钟以内,具有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网络视听产品。本规程所称的微短剧产业是指以生产和播放微短剧为主要目的的网络视听产业活动,包括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放、营销推广、技术研发、产业服务、主题活动等微短剧产业各相关环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的相关资助项目,涉及资金从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扶持计划下设微短剧创作生产和微短剧产业服务两个大类,共11个扶持方向。其中微短剧创作生产包括精品微短剧创作、市场化微短剧创作、新技术微短剧创作、取景拍摄等4个扶持方向,微短剧产业服务包括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运营、拍摄空间建设运营、播放平台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技术研发创新、产业活动、经纪代理等7个扶持方向。本扶持计划的各类别、各扶持方向均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本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确定的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如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原则上应纳统至本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确定的统计行业门类;如不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主营业务原则上应属于本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确定的行业门类范围。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客观真实,与纳统报表数据相匹配。
(四)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财政资助项目。
(五)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报单位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的情形。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五)申报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申请具体扶持项目的,还应具备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若干措施》已有规定,但未列入本规程的其他扶持计划,由相关实施部门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 精品微短剧创作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作为微短剧成片审查申报方或第一出品方,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企业。
2.作品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文化等题材策划创作,起到传播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的积极作用,已完成拍摄制作,获得广东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即: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已在电视台卫视频道或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
3.作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品获评中宣部或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作品获评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广电局发布的年度微短剧奖项。
(3)作品在CCTV-1、CCTV-6、CCTV-8黄金时段播出。
(4)作品入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剧本创作扶持计划、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微短剧+”行动计划推荐、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跟着微短剧游广东、文艺精品扶持等有关目录,或入选中宣部、广东省委宣传部优秀微短剧创作扶持计划等有关目录。
同一项目同时满足上述(1)-(4)申报条件中两条以上的,按照“就高”原则只资助一次。
(二)资助范围:申报项目创作成本,含剧本成本和拍摄制作成本。其中剧本成本包括剧本创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力成本、版权购买及使用费、版权登记保护费用、实地采访调研费用、会议及差旅费用、委托创作费用等与所申报项目的剧本创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拍摄制作成本包括微短剧拍摄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差旅、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租赁、服化道、版权、保险、后期制作等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宣推、投流成本。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创作成本的30%,分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
1.作品获评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2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100万元;获评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1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50万元。
2.作品获评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年度微短剧奖项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2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100万元;获评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广电局发布的年度微短剧奖项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1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50万元。
3.作品在CCTV-1、CCTV-6、CCTV-8黄金时段(晚间8点至10点)播出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2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100万元。
4.作品入选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各类推荐目录或扶持计划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3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15万元;入选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广电局各类推荐目录或扶持计划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2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10万元;入选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类推荐目录或扶持计划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1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5万元。本类别有名额限制,每年度按照作品实际产生的收益由高到低排名,最多资助30个项目。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八条 市场化微短剧创作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作为微短剧成片审查申报方/第一出品方/发行方,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企业。
2.国内发行播映作品已获得广东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即: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或由播放平台颁发的上线备案号(其他微短剧),已在电视台卫视频道或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发行播映收益不低于3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包括作品直接产生的版权交易、分账、广告等全部收益。
3.境外发行播映作品出品质量高、传播效果好、社会反响佳,对于传播中国文化、大湾区文化,讲好深圳故事、深化国际传播有积极促进作用,在境外网络视听平台播出,配音或字幕至少有一项采用外语,境外发行播映收益不低于20万美元。发行播映收益包括作品在境外直接产生的版权交易、分账、广告等全部收益。
(二)资助范围:申报项目总成本(含项目创作成本和宣发成本)。其中项目创作成本的范围参照第七条,境外发行播映作品的创作成本还包括译制成本;宣发成本具体包括微短剧发行、宣传、推广等环节产生的宣传内容制作成本、运营与活动成本等,不包括流量投放成本。
(三)资助标准:申报项目按照经审计的发行播映总收益由高到低排名,每批次资助项目不超过30个(原则上国内发行播映和境外发行播映作品各占一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成本的30%、分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
1.国内发行播映作品:发行播映收益30-100万元的,最高资助2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最高资助5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超过300万元且获得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或权威机构微短剧板块热度/播放量/收益等相关季度排名前20名/月度排名前10名的,最高资助10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超过500万元且获得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或权威机构微短剧板块热度/播放量/收益等相关年度排名前50名的,最高资助200万元。
2.境外发行播映作品:发行播映收益20-50万美元的,最高资助5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50-100万美元的,最高资助10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超过100万美元的,最高资助200万元。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九条 新技术微短剧创作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作为微短剧成片审查申报方或第一出品方,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企业。
2.作品已完成拍摄制作,获得广东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即: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已在电视台卫视频道或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
3.作品全片使用AI、VR、AR、全息视觉、4K、8K、高帧率等新技术制作。优先考虑使用本地技术平台制作的新技术微短剧。
4.作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频道播出。
(2)在深圳本地网络视听平台播出且有效播放量不低于100万人次。
(二)资助范围:申报项目总成本(含项目创作成本和宣发成本)。其中项目创作成本的范围参照第七条,宣发成本具体包括微短剧发行、宣传、推广等环节产生的宣传内容制作成本、运营与活动成本等,不包括流量投放成本。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成本的30%、不超过每百分钟30万元,分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频道播出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2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100万元;在深圳本地网络视听平台播出且有效播放量不低于100万人次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1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50万元。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条 在深拍摄
(一)资助条件:
作品属于如下A、B两类项目之一:
A类项目:
1.申报单位作为微短剧作品版权方/承制方/出品方/备案方,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拍摄制作的企业。
2.申报的作品在深圳标识性场景取景实拍不少于5处,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代表城市形象的内容,剧情内容、台词等明确出现深圳元素,传播范围广、观众反响好、标杆效益强,对深圳城市形象提升和旅游宣传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
3.作品获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即: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已在CCTV-1、CCTV-6、CCTV-8播出,或已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且累计播放量达到1亿次。获中央主要媒体专题、正面报道的作品优先考虑。
B类项目:
1.申报单位作为微短剧成片审查申报方,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企业。
2.申报单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深圳拍摄制作微短剧发生的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获得广东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即: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的作品合计不少于10部。
(二)资助范围:作品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拍摄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差旅、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租赁、服化道、版权、保险、后期制作等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宣推、投流成本。
(三)资助标准:
A类项目按照不超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拍摄制作成本的30%,分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其中:
1.项目主要取景点在深圳,剧情内容、台词等明确出现深圳元素,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20次(含)以上、合计时长4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2.项目主要取景点之一在深圳,剧情内容、台词等与深圳相关,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15次(含)以上、合计时长3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150万元扶持。
3.项目在深圳部分取景,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10次(含)以上、合计时长2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4.项目在深圳部分取景,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5次(含)以上、合计时长1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B类项目:按照不超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拍摄制作成本的30%,给于最高200万元扶持。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鼓励创作反映深圳题材、宣传提升深圳城市形象和科幻主题的作品,可在上述资助标准基础上最多增加50%的扶持额度。同一微短剧项目可以同时申报以上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多个扶持方向,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微短剧项目、上述全部扶持方向资助金额叠加后,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成本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项目、同一扶持方向只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的申报。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同一扶持方向最多申报3个项目参评,资助金额可叠加;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下,上述全部扶持方向、全部项目评审通过后,合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第七条至第十条涉及的全部扶持方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是否需要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运营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等办公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累计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2.申报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产业园区/基地经营的企业或机构,运营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3.申报项目内已入驻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不少于10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广东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获评微短剧/网络视听等相关主题园区/基地/孵化中心称号;
(2)项目入驻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已通过成片审核的普通和重点微短剧作品合计不少于5部;
(3)项目入驻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在数字创意、文化及相关产业、文体娱乐业纳统总收入超过5亿元。
(二)资助范围:项目建设、改造提升、平台研发、人员、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分项目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分档次给予每次(每年)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资助。同个项目可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申报一次建设费用扶持,并可累计申报3年运营扶持。本扶持方向每年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按审定收益情况由高到低排名。其中:
1.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获评微短剧/网络视听等相关主题园区/基地/孵化中心称号的,给予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每次(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经国家或广东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获评微短剧/网络视听等相关主题园区/基地/孵化中心称号的,给予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每次(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2.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项目入驻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建设阶段(一般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已累计通过成片审核的普通和重点微短剧作品合计不少于10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通过成片审核的普通和重点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部,给予每次(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项目入驻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建设阶段(一般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已累计通过成片审核的普通和重点微短剧作品合计不少于5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通过成片审核的普通和重点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部,给予每次(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3.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项目入驻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上一年度在数字创意、文化及相关产业、文体娱乐业纳统总收入超过10亿元,给予每次(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项目入驻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上一年度在数字创意、文化及相关产业、文体娱乐业纳统总收入超过5亿元,给予每次(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同一家单位、同一批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评,同一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累计扶持总次数不超过4次,累计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拍摄空间建设运营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专门或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的影棚/基地,其中室内拍摄影棚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室外拍摄基地占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项目累计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已建成并投入运营,能够为微短剧拍摄制作提供优质的软硬件服务。
2.申报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拍摄基地经营的企业或机构,运营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3.申报项目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20家,已取景拍摄的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部,项目已产生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二)资助范围:项目建设、改造提升、平台研发、人员、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分项目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分档次给予每次(每年)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资助。同个项目可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申报一次建设费用扶持,并可累计申报3年运营扶持。本扶持方向每年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按审定收益情况由高到低排名。其中:
1.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室内拍摄影棚,或占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室外拍摄基地,建设阶段(一般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50家、取景拍摄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已产生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50家、取景拍摄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已产生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每次(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2.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室内拍摄影棚,或占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室外拍摄基地,建设阶段(一般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20家、取景拍摄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部、已产生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20家、取景拍摄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部、已产生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每次(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同一家单位、同一批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评,同一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累计扶持总次数不超过4次,累计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播放平台建设运营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微短剧播放平台,累计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2.申报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播放平台经营的企业或机构,运营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3.申报项目已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累计上线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能够对产生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并与市文化主管部门共享分析数据。
(二)资助范围:项目建设、改造提升、平台研发、人员、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
分项目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分档次给予每次(每年)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资助。同个项目可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申报一次建设费用扶持,并可累计申报3年运营扶持。本扶持方向每年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按审定收益情况由高到低排名。其中:
1.建设阶段(一般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已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2亿元、累计上线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0部的平台,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2亿元、新上线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0部的平台,给予每次(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2.建设阶段(一般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已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累计上线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的平台,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新上线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的平台,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同一家单位、同一批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评,同一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累计扶持总次数不超过4次,累计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微短剧公共服务平台,在综合服务、出海服务、版权交易、AI技术、行业研究、宣传推广或其他方面推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降本、提质、增效、扩量,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市场推广示范意义,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2.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相关产业经营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是项目的主要建设方或受托运营方。
3.项目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地和服务人员,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属于面向市场的公共服务平台,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产生较好的市场效果,累计服务对象(企业或项目数)不少于20个,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2)项目属于公益或免费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通过网站、公众号、小程序、应用软件等形式提供公开的信息发布服务,能够通过线上+线下形式为微短剧创作生产提供全流程服务,上一自然年度内累计服务对象(企业或项目数)不少于200个。同一公益或免费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多次申报。
(3)项目属于网络视听/微短剧相关主题产业服务平台,满足国家级/省级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要求,经相应申报/评审程序获得国家级/省级平台称号。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4.在全国具有权威性,主导发布的行业榜单、行业标准、行业年度报告等工作成果被行业广泛认可或被政府部门采用的平台优先考虑。
5.项目能够对产生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并与市文化主管部门共享分析数据。
(二)资助范围: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投资、设备/云服务等软硬件购买或租赁、软件授权、研发、人力、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费用。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同一家单位、同一批次最多申报2个项目参评。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六条 技术研发创新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主要应用于微短剧产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微短剧创作工具、出海应用、互动剧、SaaS、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译制等技术的研发,已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对提升微短剧制作及推广的效率和质量有明显提升作用。
2.项目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累计服务微短剧项目数不少于20个,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相关产业经营的企业,拥有项目相关核心知识产权。
(二)资助范围: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投资、设备/云服务等软硬件购买或租赁、软件授权、研发、人力、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费用。其中研发人员费用占比不超过60%,设备投入占比不超过40%。
(三)资助标准:同一年度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根据项目实际产生收益由高到低排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最高资助50万元;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最高资助100万元;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最高资助200万元。同一家单位、同一批次最多申报2个项目参评,评审通过后合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资助一次。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七条产业活动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微短剧相关产业活动,对推动深圳微短剧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2.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相关产业经营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是活动的主办/承办方(之一)。
3.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宣传、文化、广电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的活动;
(2)在中国国际新媒体短片节、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两大节会期间获批举办的配套活动、分会场活动;
(3)与中央主要媒体或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联合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4)促进深圳与外地微短剧行业交流互动的活动,参与活动的外地主体不少于20家、且外地代表不少于50人。
(二)资助范围:场地租赁及搭建、设备租赁、物料制作、宣传推广、会议会务、差旅、交通运输、人力成本、嘉宾邀请、后勤保障等与活动举办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同一家单位、同一批次最多申报3个单项或系列活动参评,每项/系列活动时长原则上不超过7天,评审通过后合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八条 经纪代理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代理或产业服务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有较好的专业素养、服务态度、行业口碑、资源整合能力。
2.申报项目满足如下两项条件之一:
(1)申报项目主要从事面向市场的经纪代理业务(一般指通过居间、代理或行纪等方式促成交易的中介行为,如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进行发布与对接、匹配买卖双方、促进交易达成等),服务微短剧创作、出海、版权交易、节目发行、宣传推广等环节,对服务微短剧企业发展起到较大作用,累计服务对象(企业或项目数)不少于50个,产生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收入包括因执行经纪代理业务收取的会费、手续费、服务费、交易佣金、返点、分成等,不包括经纪代理机构代收的交易标的价款。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2)申报项目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的微短剧产业服务,为行业从业机构及人员提供资源对接、技术研发、项目孵化、投融资、研究分析等服务,上一自然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可以多次申报。
(二)资助范围:经纪代理或产业服务机构为所申报的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设备/云服务等软硬件购买或租赁、软件授权、人力、培训组织、行业研究等直接成本,不包括因商务推广产生的流量采买等宣推成本。
(三)资助标准:面向市场的经纪代理业务,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不超过申报项目实际产生代理服务费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同一年度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根据项目实际产生收益由高到低排名。非盈利性的微短剧产业服务,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优先支持服务于微短剧出海的经纪代理和产业服务。同一家单位、同一批次最多申报2个项目参评,评审通过后合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评审方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在官方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等内容,具体内容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申报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受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申报时间截止后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内容齐备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并于30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组织进一步项目评审或核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需进行审计的,应组织专项审计工作;需现场考察或现场考核的,应组织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和项目审核或评审、核查结果,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
第二十四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部门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名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决策审定。
第二十五条扶持项目名单应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类别等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扶持范围。对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对不予扶持的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及时反馈不予扶持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在获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八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评价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监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深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影响申报资格认定的;
(四)申报单位或项目因意识形态或知识产权等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文规〔2025〕3号)、《深圳市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5〕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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