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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1-0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507号),结合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实际,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组织开展新一批次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新认定“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园区文化产业集聚效应明显。
(三)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且已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和运营收入均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和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运营机构应是深圳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纳税和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投融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企业孵化,物业管理和会议场所等基础服务。
(六)取得市或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二、考核内容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考核内容包括:
(一)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三、其他事项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对其予以警示:
(一)没有按每季度及时报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情况并抄送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的,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二)没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三)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规划和重要的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的,未按时向市文体旅游局备案的。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体旅游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达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在考核期内连续2次被市文体旅游局给予警示的。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体旅游局撤销认定,予以摘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因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认定的范畴、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件: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