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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0-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新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

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合作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9〕106号);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7号)。

(二)管理依据: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8〕120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省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可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4.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必须为制造业;

5.外资最终实际来源追溯至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境内自然人的,不属于支持范围。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2.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3.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

支持内容:对2019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
支持内容:对2019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六、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单位需先提交除基础材料第1项以外的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仅限获得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推荐上报的项目需网络填报基础材料第1项及其他申报材料,并提交在申报系统打印的纸质材料至深圳市商务局。
(一)基础材料
1.登录系统申报并打印纸质文件原件;
2.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附件1)。
3.申报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上市公司公开市场交易的情形除外),承诺将新增资金投入到企业具体的建设或经营项目中的具体时间,承诺外资最终实际来源地(追溯)非境内注册企业或自然人,附件2)。
4.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5.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的证明材料。
6.实际外资最终实际来源为非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境内自然人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材料
1.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2.申报企业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3.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统计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申报企业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
七、受理时间:
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19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