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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资助-一次性奖励和搬迁费用补贴

发布时间:2020-05-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1、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机构在深设立法人总部,不断增强深圳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新迁入深圳金融企业总部,由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2、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业、民间资本在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社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

对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集聚发展。

已在深圳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累计达2亿元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形成地方财力每增加2亿元,给予1000万元追加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4、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小微企业比较密集的各区(新区)制定个性化支持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特区一体化进程。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租房补贴政策。

5、推动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业务补贴以及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6、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我市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

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7、引导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强化监督管理,避免脱实就虚和欺诈行为,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围绕产业链为企业提供电子交易、现代物流、供应链融资等服务。对在深圳注册设立3年以上、运营规范且资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场所,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8、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交易场所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承诺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