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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新能源领域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9-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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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领域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十)项目应为2016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新能源领域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新能源领域申报材料(基础):
(一)登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慧工信系统wb.gxj.sz.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八)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九)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
新能源领域专项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2.行业占有率,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