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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公共服务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9-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平台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中小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十)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且平台上一年度新增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提供服务合同金额300万以上,其中到账额度50万以上,政府资助资金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 

申报材料(基础):

(一)登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wb.gxj.sz.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商事主体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六)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

专项申报材料:

(1)平台发展规划、功能定位、运营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2)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有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文件,请提供)、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

(3)平台上一年度为我市软件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云计算和大数据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企业名单、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平台拥有的基础设施、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证明材料(设备购买凭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