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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资助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9-07-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资助实施主体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资助法定办结时限
120 ( 工作日 )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资助受理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孵化器的运营时间满2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8.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019年以前已获孵化载体资助的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不重复认定与资助。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提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声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资助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材料,通过该系统打印申请书纸质材料,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向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选择快递物流的方式)提交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项目的申请。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
受理后,窗口通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领取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书面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资源配置和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在7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答辩。
4、审批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区域创新和成果转化处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资助方案,经分管委领导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审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区域创新和成果转化处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办结
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处理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具同意资助的《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资助的文件批复;
6、送达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自取(或选择快递物流的方式)或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资助申请材料
情形描述:1.网络填报时间:2019年6月17日-2019年7月17日(截止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6月17日-2019年7月17日;
2.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3.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提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资助申报书
上年度完税证明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文件
孵化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与6家以上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3名以上创业导师名单及介绍
在孵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孵企业信息一览表,孵化服务协议复印件,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在孵企业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
投融资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拥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
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
按时完成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工作承诺书

近两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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