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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9-06-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支持领域
拥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注册商标的企业以及提供质量品牌公共服务的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

支持方向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质量和品牌提升而开展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质量品牌建设项目。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    3号)

支持数量及扶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
1.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项目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实施主体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办结时限
180 ( 工作日 )   

受理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五)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品牌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2)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3) 至少拥有一个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品或服务类的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二)申报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三)申报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查询申请事项后点“在线申请”,填写申报信息提交审核。预审通过后选择邮寄或前往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核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4.审批
材料审核通过后转特殊程序审查,一般需要经过专家评审(45个工作日)、专项审计(45个工作日)等特殊程序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及公示(45个工作日)。
5.办结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符合资助条件的根据年度资金规模滚动安排下达资助文件。
6.送达
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邮寄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相关工作或不予以通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查询申请事项后点“在线申请”,填写申报信息提交审核。
(2)窗口申请。申请人收到短信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核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4.审批
材料审核通过后转特殊程序审查,一般需要经过专家评审(45个工作日)、专项审计(45个工作日)等特殊程序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及公示(45个工作日)。
5.办结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符合资助条件的根据年度资金规模滚动安排下达资助文件。
6.送达
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邮寄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相关工作或不予以通过。

申请材料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情形描述: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4)申报单位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单位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单位对被授权单位控股大于50%)。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5.申请材料:
  • 项目单位获得的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上年度纳税证明
  • 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和商标授权等注册登记或备案材料
  • 上一年度质量品牌推广经费明细清单-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 项目单位获得质量、商标方面荣誉的辅助材料
  • 深圳市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申请书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项目单位质量品牌管理人才资质(如国家工信部品牌培育办公室颁发的品牌经理证书及持证人六个月社保证明等)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情形描述: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质量和品牌提升而开展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质量品牌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5.申请材料:
  • 深圳市品牌公共服务项目申请书
  • 上一年度质量品牌推广经费明细清单-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 上年度纳税证明
  • 项目单位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训资质的,提供有关证明
  • 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及有关业务范围的证明资料
  • 项目单位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 目单位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品牌相关荣誉称号的,提供有关证明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情形描述: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1.扶持方向: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
3.扶持标准: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
5.申请材料:
  • 上年度纳税证明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单位为非企业的,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及有关业务范围的证明资料
  • 向国家部委申请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荣誉的申报材料
  • 深圳市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项目申请书
  • 工信部批复文件及颁发的牌证等证明材料

设定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9号)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3号)

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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