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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9-06-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二、设定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是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4.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7.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8.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说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批次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

(二)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文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

(七)深圳市财政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并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复印件;

(九)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并附加盖公章的科技人员信息表;

(十)上年度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的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和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

企业在申请认定前,需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行政区域选择深圳市(注册登记信息务必与申请书中保持一致)。

六、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8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5日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19年7月9--2019年8月9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30日

 


备注:

1.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交只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的承诺书;

2.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3.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5.《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防伪标识管理。

当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或者内容显著异常时,市财政部门或者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进行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当事人说明情况,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