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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漳高管规〔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12-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21〕102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高新区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高新区。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支持高新区产业发展,打造区域科技创新策源地和产业升级高地。
第四条  高新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技发展中心)按照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参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对所在地孵化器的运行管理、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服务工作。区直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招商、财政、金融等方面做好政策支持。
 第二章  孵化器运营管理
第五条  孵化器运营单位可根据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有关认定文件要求,提出部级、省级、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需由区科技发展中心审核推荐的,区科技发展中心按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核推荐。
第六条  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建立企业的入驻评估与退出机制,做好对在孵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指导,并按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等材料。
第七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发展中心报告,区科技发展中心核实后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八条  区科技发展中心应加强对孵化器运营管理的常态化监督,对发现孵化器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孵化器运营单位由于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被依法查处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认定的,不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章  孵化器评价考核 
第九条  为促进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高新区每年分别对孵化器运营单位和孵化器在孵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相关政策奖励支持。
第十条  由区科技发展中心与孵化器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协议,并根据运营协议对孵化器运营单位开展运营绩效考核评价,主要围绕孵化器科技创新、经济产业发展、人才引育、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其中,对委托运营的孵化器场地,以招投标方式选取运营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并根据运营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运营费用;对非委托运营的孵化器场地,签订共建运营协议,根据运营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运营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区科技发展中心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运营绩效考核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运营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按照绩效考核得分满分、运营面积10000平方米对应每年15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运营费用或运营费用补贴,实际运营费用或运营费用补贴根据实际考核得分与实际运营面积按比例折算。
第十三条  对当年度运营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运营单位,暂缓拨付运营费用或运营费用补贴,要求其向区科技发展中心提交整改提升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到位后再行拨付,连续两年运营绩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运营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取消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对孵化器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企业孵化用房租金补贴,补贴采用“先缴后补”形式。以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实际缴纳的孵化用房租金费用为基数,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基数的100%,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运营单位除外),单家企业每年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非委托运营的孵化器场地,孵化用房租金补贴标准按共建运营协议中的约定执行;委托运营的孵化器场地,根据以下标准执行:
1.在孵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给予考核年度基数100%的租金补贴: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创新企业;
(2)考核年度获得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市级三等奖(含)以上,或省级、国家级表彰的;
(3)有效期内获市级(含)以上创新平台资质认定的;
(4)考核年度获得市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
(5)考核年度获得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
(6)考核年度获得200万元(含)以上市场投融资的。
2.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内营业收入达到15000元/平方米~30000元/平方米,给予其基数50%的租金补贴;营业收入超过30000元/平方米,给予其基数100%的租金补贴。
3.在孵企业作为登记方于考核年度内技术合同登记金额达到200万元,给予其基数100%的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应规范使用相关资金补贴。转租部分不予以补贴,若已享受补贴的,则应予相应返还。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不予补贴支持。 
第四章  孵化器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为支持孵化成果加速转化,推动孵化器毕业企业加快发展,对孵化器毕业企业租用高新区辖区内厂房、办公楼(以孵化器运营单位认定并报送区科技发展中心登记为准)的,可根据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实际租金50%补贴,租金补贴采用“先缴后补”形式,单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3个年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与从业人员培训,强化创新资源配置与科技金融服务,深化创新生态建设与科技项目招引,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水平,提高运营与孵化效能,支撑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充分结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联合产业链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产业技术研发与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鼓励孵化器提质升级。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给予孵化器认定叠加奖励支持。对高新区内孵化器,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部级标准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为部级卓越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运营单位和在孵企业享受各级政策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叠加奖励除外),相关区级政策补贴资金由区科技发展中心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高新区众创类孵化载体运行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政策措施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科技发展中心报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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