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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优惠政策编摘

发布时间:2025-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享受所得税、增值税减免、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免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三)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资金奖补
(一)1.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2.技术转移机构补助标准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且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成交金额的3%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100万元。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标准为省内单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2亿元,给予补助5万元,超过部分按不超过0.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1.培育一批技术经纪(理)人。支持科技服务机构联合福建海峡技术转移中心举办技术经纪(理)人培训,按取得证书每人500元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本次培训开支的50%,且不超过5 万元。对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费的 50%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补助。对聘用高、中、初级技术经纪(理)人的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其中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2.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亿元的机构,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排名奖励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省级补助的20%叠加奖励。
六、职称评审时可替代课题成果
(一)《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应当同等对待。
(二)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七、科技创新券补助
(一)扩大泉州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对我市企业向在泉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 30%给予科技创新券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与获得专项创新券额度的服务机构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创新券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与我市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市外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符合条件的,可视为泉州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二)1.支持使用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购买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按不高于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2.研发投入分级激励奖励。对当年认定的高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
八、奖酬金
(一)《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技术权益:1.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扣除成本支出后,可以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2.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人,是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直接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3.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在其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激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二)对于事业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若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可以按促进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性收入依据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依据
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需提供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来源: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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