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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工业用地高效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宁政规〔2023〕2号

发布时间:2024-01-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撑促进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的通知》(闽政办〔2022〕5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发挥土地资源最大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鼓励我市工业用地高效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一)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园区。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新选址的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引导工业项目优先在园区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园区外的工业企业通过“退城入园”“退二进三”等方式向园区转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委
(二)推进专业化小微园建设。根据地方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基础和发展方向,结合四大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因地制宜,重点规划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功能定位不同的专业化小微园。统筹新增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重点保障专业化小微园建设。发挥政府投资建设主导作用,统筹推进多元化模式开发,强化租售管理,制定租售规则,突出公共产品属性,以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为主,以标准厂房出租为主,确保产业链企业、中小微企业“进得起、留得住、发展得好”,着力把专业化小微园建设成主导产业集聚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的重要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
(三)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要优先利用空闲、低效工业用地,允许多层标准厂房按照幢、层固定界限分割登记和转让,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具体自持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但自持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0%。鼓励中小企业租赁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对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以租赁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为主,对地方特色产业可视情况依法依规办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局、发改委
(四)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按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的原则建设住宿餐饮、商务金融、设备维修检测、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最高可达3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委
二、鼓励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五)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为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利用原有工业用地经批复且具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市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转型升级项目不再继续经营的,仍可按照原规划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
(六)鼓励低效用地“腾笼换鸟”再开发。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和退出机制,摸清低效用地底数。对低效工业用地在用电、用水、用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推动低效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增容技改、产业更新、破产重组、“腾笼换鸟”、联合招商、政府收储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对退出的建设用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除达到行业能耗指标先进值或标杆值外,不得用于“两高一低”项目再布局。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照程序合理转换,推动存量工业用地复合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商务局
(七)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各地要坚持规划引领,优化规划管控体系,划定15年稳定用途的“工业区块线”。工业企业提高容积率应优先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2.四大主导产业及配套企业、属地政府(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的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或者市委市政府扶持发展的其他产业需求;3.达到我市规定的最低亩均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要求:沿海国家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亩;沿海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7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山区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4.经属地政府(含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确认,所在区域在今后十五年内不进行城市更新改造;5.未来三年固定资产投资、地均税收等达到园区管理机构等部门考核要求的承诺函。
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为满足生产需要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容积率上限可提高至3.0,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经组织论证确属合理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建筑面积)。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合同,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同时,用地单位在收到批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财政受益方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可参照“宁德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范本”)。为工业生产服务的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审批程序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建设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后确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
(八)鼓励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开发。允许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低效工业地块进行并宗开发、统筹布局、优化设计,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核定土地使用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其中,并宗后总用地面积不变且出让年期按最低剩余年限确定的,可不补交土地价款。低效用地再开发扩建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单宗零星土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土地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土地总面积的1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九)加快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底数,形成数据库,建立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台账,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实行一地一策、清单管理,处置一宗,核销一宗。
批而未供土地要逐宗梳理位置、面积和未供原因,分类采取调整项目、加大征迁力度、加快供地、二次招商、撤销或者调整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等措施进行处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
(十)积极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各县(市、区)可依托现有用地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部署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有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搭建工业用地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数据库标准,完善奖惩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的督促指导。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尽快启动低效用地调查,摸清全市工业用地基础数据,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全市统一规则,各县(市、区)适度调整调查标准,对确定为城镇低效用地的图斑,全面摸查土地基本情况,同时设置低效用地豁免白名单,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和专家指导,建立并逐步完善低效用地数据库,制作低效用地“一张图”,实现工业用地一张图展示、统计分析、用地效益评价、数据更新等功能,为我市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辅助支撑平台。
推动产业用地二级市场建设,为各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盘活提供便利。建立优化产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明确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安全,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促进供需双方信息对称,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创新产权管理,优化土地转让登记流程,为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提供安全高效的流转路径,进一步提高低效用地盘活效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
 三、创新土地供给方式
(十一)鼓励园区开展“标准地”出让,促进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各地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有关规定,在完成土地征迁补偿、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和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2+X”要求确定控制性指标,其中,“2”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等2项主干指标,“X”即用地规模、单位能耗、排放总量、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科研投入等控制指标予以明确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实施公开出让。优化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提前完成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等审核工作,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并交付土地时,为用地单位一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有条件的可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现土地“即拍即用”,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十二)鼓励采用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鼓励新选址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缩短土地周转期限,保障土地市场供应稳定。采取弹性年限出让的,要求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出让年限。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属地政府牵头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机制,对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绩效要求的,出让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用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
(十三)探索混合产业用地出让。鼓励各地按照产业关联、功能兼容、基础设施共享、提高用地效能原则,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探索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宗地内的工业可与仓储、科研等用途混合布置,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单一工业用地可兼容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等功能。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政府产业政策和专业评估结果综合确定。混合产业用地项目应以整宗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委
四、进一步加强服务和批后监管
(十四)提升服务监管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谁受益,谁监管”原则,结合发展实际和产业类型制定本地区工业项目产值、亩均税收等准入指导标准,指导督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园区工业“标准地”、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等履约监管服务;对新落地的工业项目,采用“标准地”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混合产业用地出让等出让方式要占一定比例,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创新土地出让方式工作情况在用地指标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奖励;要强化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规划调整、二次招商、加快征迁、加快供地、督促动工、撤销或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等方式,加快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推动向要素存量要发展增量。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对设施农业用地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监管;乡镇政府应强化职责负责做好备案、监督建设、合同变更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临时用地实地踏勘和多方案比选审查论证,把好选址关,坚持“用多少、批多少”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切实保护耕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五、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