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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增产增效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福安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增产增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增产增效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入驻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促进增产增效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函〔202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工业用地高效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宁政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促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加快产业集聚,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推进工业园区集约化发展
(一)制定低效用地整治工作计划
1.绘制工业园区亩产效益一张图。由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工业园区边界范围,对入驻工业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形成完整的园区企业清单,清单包含企业产值、税收、占地面积、厂房面积层数、产权权属、环保安全等相关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对企业数据进一步核实补充完善,并在此基础上算出我市分行业的亩产效益标准值。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编制我市各工业园区企业地块分布详图,注明各地块的亩产效益标准值和当前已达到的亩产效益值,同时设置低效用地豁免白名单,形成我市“工业园区亩产效益一张图”,每年更新一次。
牵头单位: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
2.推动低效用地分类盘活。由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针对“工业园区亩产效益一张图”上的低效用地的权属情况,拟定我市工业园区低效用地盘活计划清单,并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千名干部进千企”等工作机制,采用政府统一收储、园区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法改造开发,鼓励企业提升容积率、建设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腾笼换鸟”、产权入股等多种方式推进分类盘活。并将盘活计划列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考核工作目标,对完成排名靠前的乡镇、街道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商务局,千名干部进千企职能服务队各成员单位,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提升工业园区亩产效益
1.推进专业化小微园建设。优先统筹新增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重点规划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功能定位不同的专业化小微园。发挥政府投资建设主导作用,支持小微园项目申报专项债,统筹推进多元化模式开发,制定租售规则,强化租售管理,突出公共产品属性,以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为主,以标准厂房出租为主,确保中小企业“进得起、留得住、发展得好”,着力把专业化小微园建设成主导产业集聚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的重要平台。
牵头单位: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鼓励提高用地容积率。工业企业提高容积率应优先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2)符合宁德市、福安市四大主导产业及福安市传统产业;(3)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7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4)经市自然资源局确认,所在区域在今后十五年内不进行城市更新改造;(5)未来三年固定资产投资、地均税收等达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考核要求的承诺函。(6)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容积率上限可提高至3.0。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经组织论证确属合理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建筑面积)。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市自然资源申请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经市政府同意后,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合同,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同时,用地单位在收到批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用地所在地开发区、乡镇、街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建设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后确定。
牵头单位: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支持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开发。允许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低效工业地块进行并宗开发、统筹布局、优化设计,经福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核定土地使用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其中,并宗后总用地面积不变且出让年期按最低剩余年限确定的,可不补交土地价款。低效用地再开发扩建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经福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单宗零星土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土地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土地总面积的10%。
牵头单位: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二、加快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一)制定退城入园工作计划
1.强化管理力量。主城区范围内由城阳镇、坂中乡组织成立工作专班、实行专人负责,制订工作计划,重点做好秦溪洋、坂中片区工业企业改造升级和搬迁入园工作。其他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对散落在集镇及周边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针对不同情况制订关停、搬迁等工作计划。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2.加大摸排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范围内未入园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制定退城搬迁和入园的条件标准,建立“退城入园”项目库,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优先推动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导向,优势明显的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搬迁改造、扩能增产;对资源利用效率低、投入产出差、税收贡献小的企业,加快进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招商嫁接,并推进“退城入园”搬迁改造、提质增效;引导淘汰类企业、“僵尸企业”逐步清退用地,进行再开发、再利用,分类、分步有序推进企业退城入园。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城市管理局、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
(二)支持置换及收储土地
1.分类回收园区外工业用地。对于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准入、规划要求和投资强度的工业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实施“退城入园”,企业原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等价置换入驻园区土地,按原用途办理供地手续。对于不具备“入园”及转型升级条件的,以及其他情况应由政府收储的原企业工业用地,原则上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经福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以协议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使用权。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鼓励园区外企业就地转型。在符合规划和安全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和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具体按照我市“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流程办理。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变更为含商住在内的经营性商品住宅用途,应由政府统一收储,收储补偿标准按前款“土地收储搬迁”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扶持工业企业入园发展
1.降低企业租金成本。鼓励中小企业租赁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对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以租赁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为主。本政策有效期内,对原园区外用地具有合法产权、通过土地收储搬迁的方式“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以租赁形式入驻我市国有小微园标准化厂房的,可享受连续两年30%租赁费用补助,每家企业两年累计封顶50万元,享受过以往类似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给予企业增产奖励。本政策有效期内,对原园区外用地具有合法产权、通过土地收储搬迁的方式整体“退城入园”、在园区内自建厂房自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产后园区内项目用地的年均亩产值(按实际取得用地的土地面积)达到6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由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均亩产值达8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即亩均产值600万元提升至800万元后再给予10万元奖励),非规模以上的“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升规纳统后,也可享受此项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
3.鼓励加快技术改造。支持“退城入园”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更新改造设备设施,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工厂,提高技术含量,扩大先进产能,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争取上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退城入园”企业投资新建4层(含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含4层)以上厂房的,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30%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
4.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1)对我市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宁德市级承担部分的20%给予增加奖励。(2)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入园工业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宁德市级承担部分的20%给予增加奖励。(3)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入园工业企业开放共享。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单位: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
5.支持企业物业分割转让。园区企业已确权登记的存量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经市政府批准可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发展创新创业创造的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分割后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注明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对分割转让有特殊约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发展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等研发平台进福安经济开发区,对入驻机构由财政给予软硬件投资额的20%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专业协会、产业基金、融资服务、创业辅导、人力资源、招商等综合性服务进福安经济开发区,对入驻机构由财政给予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和第三年租金减半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牵头单位: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宁德银保监分局福安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福安支行
7.推动银园企产融合作。促进银园企(银行机构、工业园区、入园工业企业)产融合作,鼓励我市银行机构加强与福安经济开发区对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入园工业企业创新提供专属化金融服务和利率优惠的信贷产品,降低入园工业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银行机构通过“金服云”平台,对新增投放贷款实行最优惠的利率政策。
牵头单位: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宁德银保监分局福安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福安支行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适用于福安市辖区内经福安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小微园,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承担。文中资金奖励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且单个企业所得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对地方贡献的留成部分50%。在执行过程中如因上级政府出台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应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