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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侨区〔2021〕64号

发布时间:2021-11-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开发区机关各办局、市县直,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方位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超越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委办〔2020〕2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的“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鼓励企业晋级增产增收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漳州市外二级(新规定甲级)以上总承包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常山或资质分立至常山或在常山新注册成立的二级(新规定甲级)以上总承包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漳州市外三级(新规定乙级)总承包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常山或资质分立至常山或在常山新注册成立的三级(新规定乙级)总承包企业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进入或注册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我区的,追回全部资质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
(二)鼓励注册地在我区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创产创收。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照当年度贡献项目施工产值的1‰作为奖励;年产值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按照当年度贡献施工产值的1.2‰作为奖励;年产值2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度贡献施工产值的1.5‰作为奖励。
(三)其他奖励。在我区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将工程依法发包给注册地在常山开发区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引进漳州市外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并承建其项目,项目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工程造价2亿元以上,由区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房地产项目业主依法发包或分包给本区建筑业企业的,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给予放宽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比例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二、改善营商环境,扶持建筑业企业落地生根。
(一)为改善营商环境,扶持建筑业企业落地生根。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现行工业企业奖励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对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常山或资质分立至常山的,按“一企一策”进行帮扶,落实资金奖励和入库政策,给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在住房保障、子女教育、资金补助等方面相关待遇,具体实施参照市住建局另行制定的办法,符合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和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在常山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建筑业企业购买或租用办公场所,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新引进的企业高管人员,其住房保障、资金补助等方面的奖励在本段第一条的基础上提高相应标准。具体实施参照市住建局另行制定的办法。注册地在常山的具备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的全资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代建名录库。
三、加大奖优罚劣力度,坚持扶优扶强
(一)对本地企业承建我区建筑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区财政给予奖励30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获得省级优质工程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在我区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表彰或取得国家、省、市相应荣誉的企业(有效期一年),在我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