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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办法(修订) 漳招管办字〔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04-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开发区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办法(修订)》经2021年第11次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漳州开发区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开发区旅游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综〔2008〕215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漳州开发区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地在漳州开发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固投奖励。项目总投资大于1000万,建设旅游景区、主题营地、文化场馆、特色演艺、文化街区、主题公园、研学基地及其它体验式、互动式的旅游业态项目,给予年固定资产投资的5%奖励,每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总投资建设超亿元重大旅游项目或管委会认为确有需要引入的旅游基础配套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鼓励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建设文旅项目。利用管委会所持有的建设用地的,总投资大于500万元,建设用地最高可免租5年,山地非建设用地最高可免租10年。
第五条 创立品牌奖励。
(一)对新办法发布施行后,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省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 旅行社引流奖励。对接待团队游客(10人及以上)到漳州开发区旅游并入住漳州开发区一晚以上(含一晚) 的旅行社,全年接待游客累计达到1000-3000人次的,年终奖励10元/人次;累计达到3001-5000人次的,年终奖励15元/人次;累计达到5001人次以上的,年终奖励20元/人次。
第七条 鼓励创建国家星级饭店和特色酒店及民宿。
(一)对新办法发布施行后,新获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对新落户的国内外知名经济型品牌连锁酒店,建设特色主题酒店,在取得相关证件正式营业半年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建设特色主题民宿,在取得相关证件并列入市级以上的特色民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营销补贴。鼓励景区、宾馆、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宣传营销。
(一)旅游企业组织营销推广活动或在漳州开发区外城市投放旅游广告宣传(内容需包含“多彩漳州港”等漳州开发区旅游形象),经旅游主管部门事先认定的,给予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 10% 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的,对参展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的80% 给予补助,每个参展单位补助费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文化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补贴。经漳州开发区文化与旅游发展主管部门批准,旅游企业等其他机构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文化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根据规格、规模、效果,给予不超过活动总金额50%的补贴,且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项补贴应于当年申请,经文化与旅游发展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补助资金。大型或特大型活动补贴超过50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批。
第十条 “旅游+”方式奖励。
(一)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工农业旅游等其它新业态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对本办法施行期内获评省级、市级的特色旅游餐厅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水上旅游。在开发区内开展海上旅游观光航线、游艇帆船的企业,全年接待游客累计达到1000(含)至3000人次的,每人补贴25元/人次;全年接待游客累计达到3001人次以上的,每人补贴30元/人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可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请补助与奖励,也可申请享受开发区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扶持政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或已享受开发区“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一)近3年内因违反税收、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的。
(二)属于国家、省、市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或企业法定代表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未通过公安机关有关背景审核的。
(三)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五)违反开发区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拒不接受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若发现上述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为提升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有效利用,文化与旅游发展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年度扶持与奖励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各项目申报单位须按文化与旅游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评估材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漳州开发区文化与旅游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奖补条件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后1年内仍可申请对应奖补资金。原《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旅游业扶持奖励办法》(漳招管字〔2019〕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