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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促进产业集约发展提高投资效益若干措施 漳龙政〔2020〕86号

发布时间:2020-08-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蓝田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龙文区促进产业集约发展提高投资效益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龙文区促进产业集约发展提高投资效益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20〕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抓工业、抓大工业”的工作部署,促进龙文区产业集约发展,提高投资效益,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园区发展水平,结合龙文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龙文区产业发展规划与区域环评规划要求,承诺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龙文区范围内,且10年内(从土地摘牌之日起计)不迁离龙文区、不改变在龙文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新上供地工业项目。

第二条  招商重点

重点围绕“食品饮料、家居日用、电子机械装备”三大主导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以及行业龙头或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特别是5G、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及知识技术密集、带动力强的国家鼓励类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准入条件

一、有用地需求的工业企业

(一)税收要求:按产业和投产年度实行分级准入(详见附表1)。

食品饮料项目亩均税收(万元/亩·年) 电子机械装备项目亩均税收(万元/亩·年) 家居日用项目亩均税收(万元/亩·年) 其他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亩均税收(万元/亩·年)
投产后 投产后 投产后 投产后
≥18 ≥20 ≥16 ≥30

附表1:用地需求工业企业税收准入条件一览表

(二)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亩。

(三)产值要求:不低于700万/亩·年。

二、总投资1亿元以下,且用地面积小于30亩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三、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类、生物产业、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台湾百大,且投资强度在500万元/亩(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四条  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总投资超过2亿元(含)的新上工业项目,自交地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竣工并投产的项目(用地超过100亩的项目,可延至三年),同时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亩(以项目全部完成规划验收以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二、鼓励政策

(一)对投产(以工业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为准)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给予每亩5万元的奖励。

(二)对需要供地,且年产值不低于700万/亩的工业项目(以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前5个年度(自交地之日起计)的当年度亩均财政贡献(仅限工业税收,下同)达到税收准入条件下限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详见附表2)。此项奖励每年核定一次,由蓝田开发区和区工信局审核后报区惠企领导小组研究后兑现。企业按照此项政策所获得的奖励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度的区级财政贡献。附表2:

年度亩均税收奖励 自交地之日起前3年度
奖励条件 超税收准入条件下限0%(含)-30% 超税收准入条件下限30%(含)-70% 超税收准入条件下限70%(含)以上
奖励金额 2万元/亩 3万元/亩 4万元/亩
自交地之日起第4-5年度
奖励条件 超税收准入条件下限0%(含)-30% 超税收准入条件下限30%(含)-70% 超税收准入条件下限70%(含)以上
奖励金额 1万元/亩 2万元/亩 3万元/亩

鼓励开发区内低效工业企业实施“腾笼换鸟”,转让不动产权、引进高效工业项目,所引进的工业项目须符合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同意,方可申请签订不动产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转让登记。

如新上工业项目总投资超过2亿元(含),同时符合第三条税收要求、投资强度、产值要求,也可享受第四条的“年度亩均税收奖励”。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或重大项目有享受政策“一事一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不再重复享受。如企业取得奖励后三年内退出规模工业企业库,将追回企业依据本文件获得的所有奖励金。

(二)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及至少10年内(从土地摘牌之日起计)不外迁的承诺书,区工信局审核认定后兑现;若享受奖励的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在龙文区获得的所有奖励总额。

(三)本措施所指纳税额的计算范围为当年财政或税务部门反馈的实际缴纳工业入库税额。

(四)本措施所提到的年度是指公布认定当月起算,在我区连续经营满12个月。

(五)本措施所提到的扶持奖励金,其中蓝田开发区所属工业项目的资金来源,从开发区体制增量中列支,如当年度资金不足以支付奖励,由区政府先行垫付,并在今后的年度予以结算扣回。

(六)本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上级政策变动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七)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落地的项目按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由漳州市龙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