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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加快市区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漳建筑〔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4-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财政局:
为营造良好的产业生产环境,打造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形成总部集聚效应,根据《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漳政综〔2021〕73号),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快市区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快市区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3日
加快市区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打造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形成总部集聚效应,全方位推动我市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漳政综〔2021〕73号)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标准
(一)在漳州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结算、在我市缴纳税收并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建筑业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
1.上年度在漳纳统建筑业产值5亿元(含)以上;
2.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在本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方面的地方综合贡献予以扣除)500万(含)以上;
(二)漳州市域外引进的增量性资质建筑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建筑业总部企业:
1.具备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
2.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年度地方综合贡献400万(含)以上。
总部企业应承诺认定后在漳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得以分立等方式将资质迁移出我市。
(三)在漳州市区(芗城区、龙文区、长泰区、龙海区、漳州高新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集聚一定数量建筑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运营管理机构,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共享性服务平台,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建筑业重点培育楼宇:
1.单栋楼宇中用于统一运营管理的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上年度入驻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漳纳统产值和入驻的注册地在漳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等企业的营业收入合计20亿元以上,地方综合贡献总和3000万元(含)以上;
3.楼宇运营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管理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融资、中介、物管等公共配套服务,及时统计入驻企业名录及相关数据。
国有企业开发的商办写字楼直接认定为建筑业重点培育楼宇,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认定流程
(一)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的认定工作,其他市级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芗城区、龙文区、长泰区、龙海区政府,台投区、高新区、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服务促进工作,引导总部企业向高端产业平台集聚,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二)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的认定,每年按下列程序进行:
1.总部企业、重点培育楼宇管理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向注册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2.各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行文上报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验,认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按程序公布。
(三)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实行每年复核。复核满足认定条件的,当年可享受扶持政策;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当年不享受扶持政策。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奖励力度
1.经营贡献奖励。自总部企业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增量作为计算参考给予连续5年经营贡献奖励。其中:给予总部企业前三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的30%奖励;后两年奖励比例减半,封顶奖励200万元。
2.品牌升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民营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3.产业链引进奖励。总部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按引进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6%奖励,不超过引进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当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奖励期5年。
4.楼宇贡献奖励。重点培育楼宇从市域外引进总部企业,按总部企业获得第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奖励的10%的比例给予楼宇运营方奖励,最高100万元。
重点培育楼宇自认定当年起,市域内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和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按对楼宇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10%以上增量部分的20%奖励楼宇运营管理方;市域外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入驻楼宇的,按照该企业迁入之日起当年度在漳地方综合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次年按照市域内企业奖励标准执行,上述两种情形最高奖励400万元。
(二)支持总部企业团队建设
1.骨干员工资金奖励。从总部经济认定年度起,对发展漳州建筑业总部经济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以各总部为单位,每年给予对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奖励2万元;对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奖励1.5万元;对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做出贡献的个人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奖励人员总数控制在在职人员数的12%以内,累计奖励金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奖励对象由各总部企业推荐,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兑现给企业。
2.住房保障和子女教育支持。对入选E类及以上人才的将提供租房或购房补助,并享受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三)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
1.支持总部企业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总部企业租用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由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公布)自用的,连续3年,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购买政府指定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
企业可选择租房补助或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独或联合(不超过 2 家)申请经营管理总部、研发总部等用地,按照省、市总部用地优惠政策执行。
四、其他
(一)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享受本规定政策的企业存在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漳州市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资质分立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由属地财政部门追回已领取优惠的资金。
(二)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县区(开发区)财政根据受益比例承担,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负责兑付。
(三)投资方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地方综合贡献要求的楼宇,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资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