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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云霄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 云政综规〔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5-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7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行业“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给予在资质晋级、获得优质工程、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在核准邀标项目、减免各类保证金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全面提升云霄县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五条措施。

一、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

(一)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较强、资产规模较大、社会信誉良好的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实行点对点帮扶。

(二)鼓励本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形成设计、施工、采购完整的供给能力,实现从单一承接业务向综合承接业务转变。

(三)支持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建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引导中、小建筑企业向特色建筑专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支持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二、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

(一)支持现有企业晋级。支持本县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总承包特级企业的,晋级当年奖励200万元,以入库统计的产值做参考,两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五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单项资质晋升总承包一级企业的,晋级当年奖励100万元,以入库统计的产值做参考,两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五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600万元;单项资质晋升总承包二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鼓励建筑企业发展壮大。本县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

1.本县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年统计产值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本县总承包施工企业年统计产值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本县总承包施工企业年统计产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鼓励本县企业承接县外工程项目。本县建筑企业到县外承接施工项目,根据其所承接的县外工程项目年统计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统计产值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用于扶持建筑企业发展。

(四)支持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对2023年起承建本县建筑工程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闽江杯”优质工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此条奖励措施不限于辖区内注册企业。

(五)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本县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为中标人。

三、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一)县外建筑业企业将总部直接迁入并注册在本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详见附件)

1.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迁入当年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以每年入库统计产值作参考,五年内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迁入当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每年入库统计产值作参考,五年内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3.具备两项以上二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具备一级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本县建筑企业的,给予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相应奖励(详见附件)

1.县内非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若直接委托本县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其工程项目入库统计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产值3‰作为参考,奖励给项目业主。

2.注册于县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县承接工程后,如若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委托本县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其工程项目入库统计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产值3‰作为参考,奖励给项目业主。

(三)房地产项目业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本县建筑企业的,可根据企业的信用度,放宽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政策支持

(四)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加大推进发展装配式建筑

1.支持国有建筑企业与注册地在本县的建筑企业合作,带工业化生产基地,参与本县装配式项目建设。

2.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可以将投标人的自有或绝对控股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自有预制构件安装队伍、基地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或省住建厅公布)等作为评审要素。

3.装配率60%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四、推进建筑业基地建设

(一)统筹安排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超过25亩(含道路及退让面积,下同)、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5亩,双二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亩,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经营管理总部)确定,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不低于所在地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和土地取得成本。总部项目用地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并于24个月内竣工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5年内,房产必须自持,不得转让或转租。

(二)建筑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总部办公场所,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最高补助1500平方米,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最高补助1000平方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最高补助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购买金额。所购办公用房企业自持期不少于五年,且自用不少于50%。

(三)鼓励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写字楼)办公。没有享受上述购房优惠的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写字楼)办公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总承包特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2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15万元。

五、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项目融资、贷款和组建投资联合体,推广运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

(二)对本县特级、一级建筑企业的员工子女就学、家属调动、员工培训等给予优先考虑。

六、有关要求

(一)规范企业奖惩行为。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建筑企业享受县政府奖励扶持政策实行申报核准制,申报程序为: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住建、税务部门负责初审,县财政局在初审的基础上及时结算并兑现。

(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市、县同一事项的奖励。

企业享受本措施以及本县其它政策文件的奖励,从本措施执行之日起,累计奖励不超过该企业5年内对我县的地方贡献额。

(三)主动服务确保落实。住建、税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与建筑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困难,做到靠前服务、一对一服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投入。住建、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确保扶持政策有效落实。

(四)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建筑企业,须承诺五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降低资质等级。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将追回全部扶持资金、利息及土地增值收益。承诺期内迁离我县的企业需缴回本措施所享受的全部奖励补助金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五)本措施实施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措施由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奖励汇总表


附件

奖励汇总表 

奖励事项

奖励金额

1.晋升特级施工资质。

晋升当年奖励200万元,以入库统计的产值做参考,两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五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晋级当年奖励100万元,以入库统计的产值做参考,两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五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3.晋升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迁入并注册本县。

当年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以每年入库统计产值作参考,两年内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五年内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迁入并注册本县。

当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每年入库统计产值作参考,两年内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五年内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3.二级施工总承包迁入并注册本县。

具备两项以上二级资质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一级专业承包企业迁入并注册本县。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项目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项目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项目获得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项目获得“水仙杯”优质工程的。

一次性奖励5万元。

本县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

1.总承包施工企业年统计产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总承包施工企业年统计产值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年统计产值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含500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本县企业承接县外工程项目,根据其所承接的县外工程项目年统计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统计产值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本县企业承建县内工程

1.县内非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若直接委托本县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

工程项目入库统计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产值3‰作为参考,奖励给项目业主。

2.注册于县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县承接工程后,如若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委托本县建筑业企业承建的。

工程项目入库统计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产值3‰作为参考,奖励给项目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