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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 
  为落实《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6-2020年)》,推进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2017年、2018年我厅共认定10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为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试点单位进行验收,并对成效显著的试点单位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同时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建立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应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类主体的责权利,有责权明晰的管理团队,实现正常运行。 
  (二)具备较强的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了较稳定的收入。 
  (三)拥有相对固定的研发队伍,创新中心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依托法人单位成立的创新中心主要考核负责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创新中心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牵头单位创新中心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创新中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牵头单位创新中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应共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路线图,试点期间研发5项以上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通过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切实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共性关键技术已开始产业化。 
  (五)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成为试点单位后,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并已开始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的企业实现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六)创新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实现与股东或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取得了与股东或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较好业绩。 
  (七)具备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二、有关要求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验收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央属机构或省属机构可直接向省工信厅报送。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验收申报和材料初审工作。 
  (三)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央属机构或省属机构于20191122日前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至省工信厅科技处,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至指定邮箱jmjs@gxt.fujian.gov.cn。 


  附件: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验收申请书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8日